压力容器验收要求

压力容器到货验收要求
一、JB-T 4711-2003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1、表面验收要求(见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要求)
1.1表面除锈
1.1.1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容器的外表面和可以除锈的内表面要进行除锈
1.1.2除锈后钢材表面至少要达到GB/T8923-1988中的St2级或Sa2级要求为合格。要求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或污垢,并且氧化皮、铁锈或油漆涂层等附着物基本清除,其残留物应是牢固附着的。
1.1.3除锈后应将容器内部的残留物清理干净
1.2表面防腐涂料
1.2.1除锈合格后,方允许涂敷防腐涂料,涂敷前金属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对表面凹凸不平及划痕,应采用磨削方法去除并使之圆滑过渡,不允许打腻子。
1.2.2不涂防腐涂料:
1.2.2.1容器的内表面
1.2.2.2随容器整体出厂的内件陈蓉 海藻
ad视频矩阵1.2.2.3不锈钢压力容器
1.2.2.4有金属及其合金制压力容器
1.2.2.5组焊破口边缘约100mm范围内不涂敷防腐涂料。
2、设备容器运输储存过程中法兰口和管口应该以橡胶或塑料制盖板封闭。配对法兰紧固螺栓不得少于4个且应分布均匀。
二、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1、热处理
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1.1钢材厚度s,符合以下条件者:
1.1.1 碳素钢、07MnCrMoVR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8mm); 1.1.2 16MnR及16Mn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
1.1.3 15MnVR及15MnV厚度大于28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2mm);
1.1.4 任意厚度的15MnVNR、18MnMoNbR、13MnNiMoNbR、15CrMoR、14Cr1MoR、12Cr2Mo1R、20MnMo、2OMnMoNb、15CrMo、12Cr1MoV、12Cr2Mo1和1Cr5Mo钢;
1.1.5 对于钢材厚度S,不同的焊接接头,上述厚度按薄者考虑;对于异种钢材相焊的焊接接头,按热处理严者确定。
1.2 图样注明有应力腐蚀的容器,如盛装液化石油气、液氨等的容器。
1.3 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1.4 除图样另有规定,奥氏体不锈钢的焊接接头可不进行热处理。
2、无损检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容器及受压元件,需采用图样规定的方法,对其A类和B类焊接接
头,进行百分之百射线或超声检测。
2.1 钢材厚度S,>30mm的碳素钢、16MnR;
2.2 钢材厚度S,>25mm的15MnVR,15MnV,20MnMo和奥氏体不锈钢;
2.3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o6>540MPa的钢材,
2.4 钢材厚度S,>16mm的12CrMo,15CrMoR,15CrMo;其他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2.5 进行气压试验的容器;
水幕系统2.6 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2.7 图样规定须100%检测的容器;
2.8 多层包扎压力容器内筒的A类焊接接头;
2.9 热套压力容器各单层圆筒的A类焊接接头;
2.10 对于上述进行百分之百射线或超声检测的焊接接头,是否需采用超声或射线检测进行复查,以及复查的长度,由设计者在图样上予以规定。
注 :公 称 直径小于250m m的接管与长颈法兰、接管与接管对接连接的B类焊接接头除外。
10.8.2.2同此
3、质量证明书、标志、油漆、包装、运输
3.1容器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3.1.1 产品合格证
3.1.2 容器说明书。容器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3.1.2.1容 器 特性包括设计压力(含不同工况条件下的不同设计压力)、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试验压力、设计温度(含不同工况条件下的不同设计温度)、工作介质、容器类别。
3.1.2.2容器竣工总图,
3.1.2.3容器主要零部件表,
3.1.2.4容器的热处理状态与禁焊等特殊说明。
3.1.3 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3.1.3.1主要零部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3.1.3.2无损检测要求和结果,
3.1.3.3焊接质量的检查结果(包括超过两次的返修记录),
膜分离装置3.1.3.4压力试验与气密性试验结果;
3.1.3.5与本标准和图样不符的项目。
3.1.4容器铭牌
3.1.
4.1容器铭牌应固定于明显的位置
3.1.
4.2铭牌应包括如下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号码;
锅炉出渣机b)制造单位对该容器产品的编号;
c)制造日期,
d)设计压力(含不同工况条件下的不同设计压力);
e)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f)试验压力;
g)设计温度(含不同工况条件下的不同设计温度);
h)容器重量;
i)容器类别。
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63条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式图样上液压有制造单
ca173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5.本规程第33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七)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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