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羽绒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羽绒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第1组数量
第2组数量
羽绒服装
2件/条/套
1件/条/套
羽绒羽毛被
1床
1床
羽绒羽毛睡袋
1床
1床
羽绒羽毛床垫
1床
1床
羽绒羽毛枕头
1个
1个
备注:羽绒服充绒量如少于90g,检验样本和备样样本多加1件。如样品过小,或花型复杂,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抽取同一款式(货/款号)、同一花型和同一颜的产品。
不抽取羽绒和化纤混合填充的产品。
不抽取明示含绒量或绒子含量低于50%的服装。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ccr5拉线护套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产品使用说明(标识)
GB/T 5296.4-2012
相应产品标准
2
纤维含量
FZ/T 01057(适用部分)
GB/T 2910(适用部分)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GB/T 16988-2013
GB/T 38015-2019
3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5
pH值
GB/T 7573-2009
6
耐水牢度
GB/T 5713-2013
7
耐酸汗渍牢度
GB/T 3922-2013
8
耐碱汗渍牢度
GB/T 3922-2013
9
耐干摩擦牢度
GB/T 3920-2008
10
耐湿摩擦牢度
GB/T 3920-2008
11
耐光牢度
GB/T 8427-2008l6562
GB/T 8427-2019
12
钻绒值/防钻绒性
GB/T 14272-2021
GB/T 14272-2011
FZ/T 73053-2015
QB/T 1193-2012
QB/T 1194-2012
QB/T 1195-2012
QB/T 1196-2012
三维网页
13
含绒量
GB/T 14272-2011
14
羽绒睡袋绒子含量
GB/T 14272-2011
GB/T 10288-2003
GB/T 10288-2016
15
鸭毛绒含量/鹅毛绒含量
GB/T 14272-2011
GB/T 10288-2003
GB/T 10288-2016
16
充绒量
GB/T 14272-2021
GB/T 14272-2011
油底壳垫
备注:
1.产品使用说明标注的纤维含量不一致时,应以耐久标签标注的纤维含量进行考核。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成分和含量,则纤维含量项目不判定
2.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3.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产品标准执行。
4.针织产品耐摩擦牢度只考核直向。本及漂白产品不考核牢度(耐光牢度除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5.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或标注产品标准不正确,检测产品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以及GB 18401、GB 31701相关项目。
6. pH 值的测定用0.1 mol/L 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
7. 只检测产品相应标准中有考核要求的项目。
8. 按GB 31701-2015判定时,耐湿摩擦牢度为强制性项目。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2.推荐性标准: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 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
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 73053-2015《针织羽绒服装》
QB/T 1193-2012《羽绒羽毛被》
QB/T 1194-2012《羽绒羽毛床垫》
QB/T 1195-2012《羽绒羽毛睡袋》
QB/T 1196-2012《羽绒羽毛枕、垫》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0: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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