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白酒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
塔机电机适用于白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白酒(含原酒)。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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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视直播系统1.2 产品种类
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
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1.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白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
表1 企业规模划分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
对甲苯磺酸吡啶盐GB/T 14867 凤香型白酒
GB/T 16289 豉香型白酒
GB/T 26760 酱香型
GB/T 26761 小曲固态法白酒
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
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T 20823 特香型白酒
GB/T 20824 芝麻香型白酒
GB/T 20825 老白干香型白酒
GB/T 23547 浓酱兼香型白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谱法
SN/T 0285 出口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谱-质谱法转子动平衡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谱-质谱/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50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5 抽样
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酒可在原酒储存库中抽取。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瓶,散装产品或原酒不少于20L。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6个或6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对散装白酒或原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抽取样品量至少为3L,且不少于6个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1.5.3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1.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白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1.6 检验要求
1.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白酒检验项目a
1.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7 判定原则
扫描探针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7.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7.2 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1.8 异议处理复检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7: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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