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站安装与验收标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泵站安装验收的管理,保证泵站建设质量,达到优质、安全、经济的目的,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大、中型灌溉、排水及工业、城镇供、排水泵站机电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1 装有水泵叶轮直径900mm及以上或单机功率300kW及以上的轴流泵和混流泵机组;
2 装有水泵进口直径在500mm及以上或单机功率在500kW及以上的离心泵机组;
3 叶轮直径500mm及其以上的潜水泵。
其它泵站机组的安装和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泵站主机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管道的安装,应根据泵站设计和设备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按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1.0.4  泵站安装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细则。
1.0.5  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按本规范规定,作好各项安装技术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安装质量,填报验收签证,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1.0.6 泵站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泵站试运行验收可作为阶段验收。泵站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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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泵站机电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运行,检验机组质量并进行验收。泵站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根据生产需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投产运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1.0.8  验收过程中若发生意见分歧,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解决,验收委员会有裁决权。如某些问题被认为不宜在现场裁决,则应报请主管部门决定。对工程遗留问题,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落实处理、限期完成,并补行验收。
1.0.9  泵站的安装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安装及验收的基本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配齐技术力量,制定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网络计划,并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安装工作方能进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泵站具体情况组织设计、制造、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相互协调。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方可进场进行正式安装。
安装人员应熟悉与安装工作有关的图纸和资料。
2.1.2  水泵及电动机安装前应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与安装有关的尺寸及配合公差应进行校核,部件装配应注意配合标记。多台机组同时安装时,每台机组应用标有同一序列标号部件进行装配。安装时各金属滑动面应清除毛刺并涂油脂。
2.1.3  水泵及电动机组合面的合缝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缝间隙可用0.05mm塞尺检查,不得通过;
  洗瓶 2 当允许有局部间隙时,可用不大于0.10mm塞尺检查,深度不应超过组合面宽度的1/3,总长不应超过周长的20%;
3  组合缝处的安装面高差不应超过0.10mm
2.1.4  机电设备安装所用的装置性材料和设备用油,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检验证或出厂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对油品进行抽样化验,化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1.5  承压设备及连接件的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1.5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压力10min,无渗漏及裂纹等现象;
  2 严密性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根管挫1.25滴胶卡制作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压力30min,无渗漏现象;
  3 电动机冷却器应按设计要求的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如设计部门无明确要求,则试验压力宜为0.35MPa,保持压力60min,无渗漏现象;
    4  轮毂耐压试验应遵照本规范3.2.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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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油槽等开敞式容器进行煤油渗漏试验时,应至少保持4h。
2.1.7  各连接部件的销钉、螺栓、螺帽,均应按设计要求锁定或点焊牢固。有预应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测量紧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部件安装定位后,应按设计要求装好定位销。
2.1.8  起重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大起重量的起重、运输项目必须专门制订详细的操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 对起重机械设备各项性能应预先检查、测试,做好记录,并逐一核实;
  3 黑磷化 严禁以管道、设备或脚手架、脚手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凡利用建筑结构起吊或运输重件者应进行验算。
2.1.9  设备部件表面应按设计要求涂漆防护,设备涂的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
2.2  设备验收与保管
2.2.1  设备到达安装工地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设备到货清单进行验收,检查设备规格、数量和质量,检查各项技术文件和资料。
2.2.2  设备验收后应由安装单位连同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配件等分类登记入库,妥善保管。
2.2.3  设备保管仓库分露天存放场、敞棚、仓库、保温库4类。泵站所需的各类器材、设备应根据用途、构造、重量、体积、包装、使用情况及当地气候条件,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分别存放。设备维护保管技术应按有关规程和规定执行。
2.3  模型试验验收
2.3.1 泵站所采用的水泵模型如已经过省部级及以上技术鉴定,可不再进行重复试验和验收。如果有必要进行泵段的模型试验,其模型、原型数据转换均应按《水泵模型验收试验规程》(SL 140)规定执行。
2.3.2 泵段模型试验验收时,应按图纸检查测量模型泵的主要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2.4.2和2.4.3要求,并应检查安放角的准确性。
2.3.3  模型试验经初步检验合格后,由业主(或委托试验人)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2.4  原型水泵制造验收
2.4.1  原型水泵加工完毕后,按本规范表2.4.2和表2.4.3要求检测合格,则原型泵水力性能可根据模型泵水力性能利用相似原理进行换算得到,而不必进行原型水力性能试验。水力性能换算方法可参见附录C。
2.4.2  原型离心泵与设计图主要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4.2条要求(表中测量项目见图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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