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电气)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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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国建筑标
设计研究院
2009
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
建质[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和提高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我
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版)作了第一次修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年版)包括《规划·建筑·景观》、 《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和《防空地下室》分册,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1 总 则
1. 0.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技术法规,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建筑设计市场的需求.规范建筑电气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于2003年编写了《全
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关规程、规范的制定与修定,特别是为认真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大决策,根据建设部建质技函[2007]63号文的要求,修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2003版。
1.0.2 本技术措施的内容为:总结《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2003版的应用实践;汇总、提升《节能专篇》中的节能措施;深化、细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遵守、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特别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中的技术原则、实施要点、注意事项;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用示例;推荐建筑电气设计的方法、步骤、常用数据和计面方法,供广大建筑电气设计、施工及有关人员参照、选用。
1.0.3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楼、综合楼、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
1.0.4 建筑电气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设方针和技术政策,并做到设计依据完备、可靠;设计程序严谨、合理;设计内容正确、详实;设计深度满足各阶段的需要;设计文件规范、工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5 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建筑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习惯相适应,应适当考虑专业技术和建筑功能扩展的可能性,以延长工程寿命,节省投资,提高系统的性能价格比。
1. 0.6 应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的标准化、节能型设备装置,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装置。设计选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必须首先进行技术论证,切实掌握产品及其系统配置的技术性能、试验数据、使用条件和应用示例。
1. 0.7 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尽可能减少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
1.0.8 电气工程设计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有着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动力多个专业和电气专业内部的配合,在各个设计阶段,都要互提资料,互有要求,要密切配合,才能节省时间,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
1.0.9 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提高,建筑电气设训—包括的系统多、产品类别多、技术参数多,在设计工作中,应逐步应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系统,依靠局域网、广域网、Internet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和经济效益。
1.0.10 对于中外合资或国外独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规范,当有关方面要求执行严于我国规范的国外规范条款时,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2 供配电系统
2. 1 一般规定氧浓度传感器
2,1.1 本章主要适用于民用建筑的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也可供一般工业建筑相应工程设计参考。直接接地箱
2.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建设规划、当地电源条件和电网发展规划,考虑远、近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市政电源条件”,确定用户的外部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供电系统的设计方案。
2.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保证供电质量,减少运行过程中的电能损失,满足节能要求。
2.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使系统简单、配电级数和保护级数合理,分级明确;低压配电线路短,便于管理和维护,节约设备、材料和建设投资。
2.1.5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措施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相关规定。
3. 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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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工程的配变电所设计,一般工业建筑的相关项目也可参照应用。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3 配变电所设计除符合本“措施”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1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范》GB 50053的规定。与国家规范不符时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3.1.2 配变电所设计的一般原则
毛豆剥壳机1 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考虑扩容的可能性,适当留有余量。
2 重要的配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制定设计方案,并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力求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确保设计质量。
3 配变电所的设计应与当地供电部门签署相关协议作为设计依据。
4 配变电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接地装置有可靠连接,成列安装的定型开关柜两端应与接地装置连接:并做好配变电所的等电位联接;利用自然接地体和外引式接地装置时,其接地引入线不少于2根,并在不同位置与接地装置连接。
5 配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进出线端宜装设避雷器。
3.1.3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
1 配变电所位置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1)方便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并接近电源侧;
2)方便设备的运输、装卸及搬运;
3)接近负荷中心或大容量设备处,如冷冻机房、水泵房等;
4)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5)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等场所;
7)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8)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等位置;
10)不宜与有防电磁干扰要求的设备及机房贴邻或位于其正上方或正下方;
11)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2 低压线路的供电牛径应根据具体供电条件,干线一般不超过250m,当供电容量超过500kW (计算容量),供电距离超过250m时,宜考虑增设变电所。
3 大型高层建筑,可以分层设置变电所。但应考虑配变电设备的垂直运输条件。设在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宜预留运输通道和吊装构件,并宜考虑机械通风装置。
4 设置在地下最底层的配变电所,应考虑抬高地面及设置机械排水装置,并在变配电装置下设电缆夹层,以防洪水及消防水对配变电所的浸渍。
5 高层、多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
3. 1.4 配变电所的型式选择
1 配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分布状况和周围环境、工程性质等情况综合确定。
2 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考虑设置室内型配变电所。
3 城市住宅小区视负荷情况可以采用独立式配变电所,各栋住宅楼采用低压220/380V供电。
4 边远山区的旅游点等建筑,当采用10kV线路有困难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以采用35kV线路供电,设置35/0. 4kV直降变电所。
5 对于负荷小而分散的建筑,可以选用户外箱式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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