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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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巴彦淖尔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更好保障市民安全便利出行,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通安全有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加会议纪要)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三种。
第二章  各职能部门权利义务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共享单车企业市场进入和退出备案工作,负责制定加快落实审批流程、准入许可等相关措施。
区发改委负责统筹、调整共享单车企业投放量和区域投放总量及车辆计价方式。
区住建局负责规划并指导建设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共享单车通车设施。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并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对互联网经营者服务所在地为区的不正当竞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经营者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其他硬化区域的停放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审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牵头组织监督考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对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投放车辆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依法处罚。
区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在城市道路上的停放管理,合理设置停车点,并对城区共享单车停车秩序开展专项治理,负责做好文明出行宣传工作,引导市民规范停车,营造良好市容市貌。
第三章  申请备案程序条件
第五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投放运营申请:
(一)运营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注册地址在区范围内,受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二)在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维人员。
(三)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套建设运营企业信息平台,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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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够在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和配备车辆停放感应线(例:RFID〔射频识别〕车地感应系统),具备约束用户定点停放技术手段。
(五)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登记和使用,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六)拟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全部技术要求。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共享电动自行车应配备外观统一的安全头盔,公安交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拟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八)为每辆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在用户骑于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协助进行理赔,承担相应责任。
(九)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在区投放运营共享单车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主体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经营的需补充提供授权企业授权经营相关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木门制作
(二)投放申请。投放申请需包含但不限于负责人员及其相关信息;拟投放的共享单车规格技术指标及具有相应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投放计划和数量;解决规范停放的技术手段;公示计费标准,计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方案;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置计划、拟投放区域点位、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三)承诺书。运营企业需承诺按区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承诺作为共享单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营运、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承诺
企业不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
(四)服务协议。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区交通运输局收到以上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和技术手段的查证。符合投放资格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放区域、点位、数量的初审回复。
企业收到初审回复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区交通运输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投放的共享单车上牌办证的相关资料。
(二)拟投放区域点位的标线施画现场图及坐标,区综合执法局点位批复。
(三)拟投放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
(四)与第三方担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原件。
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以上全部补充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作为同意投放的依据,初审回复不作为同意投放的依据。壳体加工
第四章  企业运营要求及运营规范
第八条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拟通过参加投标取得运营配额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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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6: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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