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文/斌哥
    【背景解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
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人防系统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旧文对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解读释义】电工工具包
   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同时,由于《行政强制法》没有将“取缔”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关于“取缔”的明确定义,删去了名称中的“取缔”。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旧文对照】
   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完全一致。
   【解读释义】
p2p网络电视录像专家   目的条款,无需赘言。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旧文对照】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解读释义】
   一般性禁止条款。
   在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后,营业执照不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后置许
可项目,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应的后置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故此条将无证、无照并列。
   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比,此条还增加了“国务院决定”为持证持照经营的依据。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办法中“依法取得许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所指的“法”应限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但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并不仅限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未取得依据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的行为需要根据设定许可的规章来查处。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旧文对照】
   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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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服务   一般性豁免条款。
   本条第(一)项规定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明确地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与旧规定相比,“销售农副产品”取消了“农民”、“自产”这两个限定条件,同时增加了“日常生活用品”、“便民劳务活动”两个经营项目。
   市场经济活动中,农副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销售其实是十分普遍的经营行为,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服务也可以是很普遍的经营行为。但是,并非所有销售农副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经营行为以及个人劳务服务行为都无需登记注册,无需登记注册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特别条件或法律要件,这就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只有这种在指定场地和指定时间内从事的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才是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这类经营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通常所称的在“早市”和“晚市”的经营行为。这一规定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有利于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便民劳务活动”的具体范围办法并未明确,但多数情况不会有争议,如有争议执法中需根据普通大众的理解来界定,并适当从宽把握为宜。工商总局起草的修订草案曾规定为“除食品、药品外的日常生活用品”,将食品、药品排除在日常生活用品之外,国务院公布的正式稿去掉了食品药品除外的规定,具体如何把握还需在实践中等待工商总局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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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07: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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