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绿地中道路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需要,将城市绿地按照养护技术要求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养护质量标准、二级养护质量标准、三级养护质量标准等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绿地分别实施相应的养护质量标准。 一、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一)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防裂霜(二)绿化植物
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
篱、平台绿篱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生长期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
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杂草,覆盖率99%以上。草坪绿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6.病虫害控制及时,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
(三)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艳。
(四)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五)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六)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七)景观水域养护质量应符合国家地面水五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一)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二)绿化植物
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渣油四组分2.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平台绿篱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有虫粪、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生长期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
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 %。草坪绿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6.病虫害控制及时,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 %;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三)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四)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五)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六)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七)景观水域养护质量应符合国家地面水五类水质标准。
三、三级养护质量标准
(一)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超顺磁性(二)绿化植物
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有虫粪、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生长期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
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6 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竹数不得超过3%;在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三)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四)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
、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五)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六)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七)景观水域养护质量应符合国家地面水五类水质标准。
盐城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加强盐城市市区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养护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和《盐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本养护技术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 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 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植物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1.0.5条 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本规定指导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0.6条 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0.7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行人人身安全。
第二章 树木养护
第一节 树体保护
第2.1.1条 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 及时清理树体上的缠绕物、绑扎物等杂物,保证树体主干无明显的倾斜。
第2.1.3条 对树体上出现的修剪伤口等,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伤口腐朽。
zssi第2.1.4条 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2.1.5条 为防止树干和树穴内虫卵春季孵化后危害树木,乔木和有部分主干的灌木冬季要进行涂白。涂白要均匀,高度要一致,高度为100-120cm。
第二节 灌溉与排水恒功率直流电源
第2.2.1条 应根据本市土壤特点及养护植物的习性,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满足其生长需要。新植树木应在连续2年内加强浇灌,保证成活。对水分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2条 各类绿地应保持各自灌溉与排水系统的畅通。
第2.2.3条 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树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2.2.4 条 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第2.2.5条 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急冲树围。
第2.2.6条 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第2.2.7条 在雨季可采用开沟、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绿地和树穴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无人机吊舱
第三节 松土、除草
第2.3.1条 树木根部周围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多次,松土深度以不妨碍根系生长为限。种植在草坪内的树木须每年在树穴周围对草坪切边。
第2.3.2条 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除下的杂草要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第2.3.3条 松土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且土壤不过分潮湿(一般在土壤含水50%)的时候进行,不得在土壤泥泞状态下进行,以免破坏土壤结构。
第2.3.4条 在绿地内使用除草剂,应先试验,再应用。使用除草剂除草必须保证园林植物
的安全,不得对植物及环境产生危害。
第2.3.5条 在野趣游憩地段可根据景观需要,采用除草、割草等方法,使其高矮一致。
第2.3.6条 及时发现、清除一枝黄花等危害性较强的杂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防止生物入侵物种的蔓延和扩大。
第四节 施肥及土壤改良
第2.4.1条 应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结构。
第2.4.2条 用树穴板封闭的树穴,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第2.4.3条 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第2.4.4条 在树木休眠期以施有机肥为主,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回土压实,并整理场地。
第2.4.5条 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不同树种、树龄、生长势和土壤理化性状而定。施基肥应于落叶后至发芽前进行,基肥要充分腐熟;无机肥要粉碎。根外施肥宜在晴天的早晚进行,浓度不得超过5‰,施肥半天后,宜淋水冲刷叶表残存的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