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沉 淀 池
I 一般规定
6.5.1 关于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为使用方便和易于比较,根据目前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参照美国、日本等的资料,沉淀池以表面水力负荷为主要设计参数。按表面水力负荷设计沉淀池时,应校核固体负荷、沉淀时间和沉淀池各部分主要尺寸的关系,使之相互协调。表 12 为国外有关表面水力负荷和沉淀时间的取值范围。
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要求,对排放的污水应进行脱氮除磷处理,为保证较高的脱氮除磷效果,初次沉淀池的处理效果不宜太高,以维持足够碳氮和碳磷的比例。通过函调返回资料统计分析,建议适当缩短初次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当沉淀池的有效水深为 2.0~4.Om 时,初次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为0.5~2.0h ,其相应的表面水力负荷为 1.5~4.5 m3/(m2·h) ;二次沉淀池活性污泥法后的沉淀时间为 1.5~4.0h ,其相应的表面水力负荷为 0.6~1.5m3/(m2·h) 。
沉淀池的污泥量是根据每人每日 SS 和 BOD5数值,按沉淀池沉淀效率经理论推算求得。
污泥含水率,按国内污水厂的实践数据制定。
444gggg6.5.2 关于沉淀池超高的规定。
沉淀池的超高按国内污水厂实践经验取 0.3~0.5m。
6.5.3 关于沉淀池有效水深的规定。 led调光电源
沉淀池的沉淀效率由池的表面积决定,与池深无多大关系,因此宁可采用浅池。但实际上
若水深过浅,则因水流会引起污泥的扰动,使污泥上浮。温度、风等外界影响也会使沉淀效率降低。若水池过深,会造成投资增加。有效水深一般以 2.0~4.Om 为宜。
6.5.4 规定采用污泥斗排泥的要求。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经验制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每个泥斗分别设闸阀和排泥管,目的是便于控制排泥。
6.5.5 关于污泥区容积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规范而制定。污泥区容积包括污泥斗和池底贮泥部分的容积。 角度测量
6.5.6 关于排泥管直径的规定。
6.5.7 关于静水压力排泥的若干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规范而制定。
6.5.8 关于沉淀池出水堰最大负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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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锅炉参照国外资料,规定了出水堰最大负荷,各种类型的沉淀池都宜遵守。
6.5.9 关于撇渣设施的规定。
据调查,初次沉淀池和二次沉淀池出流处会有浮渣积聚,为防止浮渣随出水溢出,影响出水水质,应设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Ⅱ 沉 淀 池
6.5.10 关于平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长宽比和长深比的要求。长宽比过小,水流不易均匀平稳,过大会增加池中水平流速,二者都影响沉淀效率。长宽比值日本指南规定为 3~5,英、美资料建议也是 3~5,本规范规定为不宜小于 4。长深比前苏联规范规定为 8~12,本条规定为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 60m。 双面电路板
2 排泥机械行进速度的要求。据国内外资料介绍,链条刮板式的行进速度一般为0.3~1.2m/min ,通常为 0.6m/min 。
3 缓冲层高度的要求。参照前苏联规范制定。
4 池底纵坡的要求。设刮泥机时的池底纵坡不宜小于 0.01。 日本指南规定为 0.01~0.02 。
按表面水力负荷设计平流沉淀池时,可按水平流速进行校核。平流沉淀池的最大水平流速:初次沉淀池为 7mm/s ,二次沉淀池为 5mm/s 。
6.5.11 关于竖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径深比的要求。根据竖流沉淀池的流态特征,径深比不宜大于 3 。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过大,防止影响沉淀区的沉淀作用。
3 中心管下口设喇叭口和反射板,以消除进入沉淀区的水流能量,保证沉淀效果。
6.5.12 关于辐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径深比的要求。根据辐流沉淀池的流态特征,径深比宜为6~12。日本指南和前苏联规范
都规定为 6~12,沉淀效果较好,本条文采用 6~12。为减少风对沉淀效果的影响,池径宜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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