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验光配镜行业服务质量

眼镜验光配镜行业服务质量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眼镜验光配镜行业服务质量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商务部分要求、技术部分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团体标准标志的使用要求和比对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眼镜验光、配镜和零售经营性业务等眼镜验配服务提供者规范其服务活动,以及组织的相关方(如行业协会)对其符合性的确认。
本标准也适用于第三方对眼镜验配服务提供者作为对其服务符合性的认证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眼镜验光员及眼镜定配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屈光不正refractive error
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经眼屈光系统屈折后,不能在视网膜上形成焦点或不能形成焦点,包括近视、远视、散光。
3.2
裸眼视力uncorrected visual acuity
裸眼视力的多少是由眼睛的晶状体屈光程度,透明度和眼轴长度决定的,是人的实际视力。
3.3
矫正视力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
矫正视力相对于裸眼视力而言,一般多针对屈光不正的人。而矫正视力就是用眼镜来矫正屈光不正之后得出的视力。
3.4
散光astigmatism
眼睛的一种屈光不正常表现,与角膜的弧度有关。平行光线进入眼内后,由于眼球在不同子午线上屈光力不等,不能聚集于一点(焦点),也就不能形成清晰的物像,这种情况称为散光。按表现形式,可将散光分为规则散光和不规则散光,前者可以用镜片矫正,后者无法用镜片矫正。
3.5
斜视strabismus
两眼不能同时注视目标,属眼外肌疾病,可分为共同性斜视和麻痹性斜视两大类。共同性斜视以眼球无运动障碍、第一眼位和第二眼位斜视度相等为主要临床特征;麻痹性斜视则有眼球运动受限,复视,可为先天性,也可因外伤或全身性疾病导致。
3.6
验光refraction
使用验光仪器及辅助设备对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检查、定性定量检测分析屈光状态并出具验光处方的行为。
3.7
主观验光subjective refraction
在与被检者沟通交流的情况下,应用主观式验光仪或试镜架和试镜片进行验光的方法。
3.8
客观验光objective refraction
在未与被检者进行问答式交流的情况下,利用验光设备(如客观式验光仪或检影镜)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法。
3.9
睫状肌麻痹验光cycloplegic refraction
使用睫状肌麻痹药物以控制眼调节功能对屈光检查的影响,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
检测方法。纳米金粉
风力发电机叶片设计3.10
检影验光retinoscopy refraction
利用视网膜检影镜观察视网膜反射光的特点,用已知的光学透镜将被测眼视网膜的共轭焦点调整到特定位置,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法。
3.11
优势眼dominant eye
双眼同时注视目标时,双眼的视觉贡献实际并不均衡,其中起主导作用的眼称为优势眼。
3.12
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s
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3.13
定配眼镜(加工制作、装配)prescription spectacles(processing and assembling)
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框架眼镜。
3.14
校配calibration
眼镜加工定配完成后,按照配戴者的面部条件,通过调整使所配眼镜配戴清晰、舒适和美观。
3.15
比对comparison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眼镜验配单位与主导实验室之间进行数据比对,并对结果进行判定(考核眼镜验配单位的检测能力)。
3.16
电子围栏技术
主导实验室leading laboratory
指制定比对方案、提供比对样品、给出样品标准值(参考值)、编写比对报告的实验室。
4 商务部分要求
4.1 资质要求
4.1.1 公司资质
应具有合法的各类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法律规定要求的资质证明)。
4.1.2 人员资质
4.1.2.1 营销、技术人员应具备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应符合《眼镜验光员及眼镜定配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1.2.2 从事验光的眼镜门店,应配备持有专业培训证书的验光师不少于一名。每个独立经营门店应配备不少于一名持有验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1.2.3 从事定配加工的眼镜门店,应配备不少于一名持有定配加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1.2.4 接受配镜业务,但自己不加工的眼镜门店,应配备不少于一名持有质检职业资格证书或进行过
相关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4.2 验光、配制、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4.2.1 验光、配制、检测设备的型号、编号、精度、生产厂家、检定∕校准单位等均应清楚地记录,并存入设备档案中。
4.2.2 属于计量器具的设备,应按时进行检定/校准,且证书存档,有使用环境的记录。
4.2.3 验光、配制、检测设备在搬运后,应检查其状况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并存档。
4.2.4 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仪器设备异常时,使用者应立刻停止使用,及时向主管汇报。对于使用人员无法排除的故障,请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若属于计量器具,检修后需重新检定/校准,才能使用。
4.3 质量管理制度
4.3.1 验光员应严格遵循
5.2规定,确保验光准确,认真填写验光单。
4.3.2 加工员应严格遵循
5.6规定,确保所配制的眼镜与验光单相符合,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做好记录。
4.3.3 检测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眼镜标准,并按标准条款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查问题原因,确保眼镜合格,做好记录。
4.3.4 前台业务员应热情接待每位顾客,细心听取顾客的要求、意见和抱怨,发现质量问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办法以取得顾客的认可,在取得顾客充分谅解的前提下,达到顾客满意。记录好顾客的需求和意见。
4.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验光室、加工室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并设有灭火器等消防措施。设备维修和保养应由专人负责,
电源插座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4.5 采购制度
4.5.1 进货应有完整的手续(发票等),可追溯,进货要有详情记录;
4.5.2 供货商应有生产商或代理商品牌授权证明;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合法有效的抽样检验报告。4.5.3 每次进货后,抽取部分产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检验或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检验,保证所售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4.6 产品标志
4.6.1 采购的产品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日期或出厂批号等;
4.6.2 镜片的包装上或附带文件中,至少应标注下列参数:
a) 对所有镜片:
1)顶焦度值,D;
2)镜片标称尺寸,mm;
3)设计基准点位置,如未注明,则视该点位于镜片的几何中心;
4)泽(若非无);
5)镀层种类;
6)材料的贸易名或折射率,以及生产厂或供片商的名称;
7)若对配戴位置已做校正,标明光学中心和棱镜度的校正值;
8)功能性眼镜应标明技术参数。
b) 多焦点镜片:
1)附加顶焦度值或对配戴位置的校正值(适用时),D;
2)子镜片的尺寸,mm;
3)右眼或左眼(适用时);
4)子镜片的棱镜度(适用时),∆;
5)设计款式或贸易名。
4.6.3 镜架上应标下列参数:
a)镜片尺寸(方框符号);
b)两镜片间距离(鼻梁宽度符号);
c)镜腿长度(及符号);
d)制造厂商标。
5 技术部分要求
5.1 验光基本要求
5.1.1 从事验光的眼镜验配门店,设有独立的验光区,远视力检测应满足视距不少于5 m,也可采用加装反光镜或魔术箱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视力表器具),综合验光和检影验光应在半暗室进行。
5.1.2 验光设备至少应包括:
a)综合验光仪;
b)验光镜片箱(不允许使用小型或简易验光镜片箱),验光镜片箱配置应包括:
1)球镜片:凸镜片(+)、凹镜片(-)二种;
2)柱镜片:凸圆主镜片(+)、凹圆柱镜片(-);
3)棱镜片:镜片切面呈木形楔,光线透过后向基底面曲折;
4)黑片、磨砂片、针孔片、裂隙片;
5)无片、有片;
6)十子片;
7)交叉圆柱镜片;
8)马氏杆片(又称柳条片)。
c)电脑验光仪(或检影镜);
d)瞳距仪或瞳距尺;
e)试镜架;
f)远用视力表、近用视力表;
g)阅读灯。
注:属于计量器具的需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
5.1.3 角膜接触镜验配的基本要求:
a)应取得国家相应的许可资质;
对照物b)配镜区应有水源、消毒液、烘干设备等;
c)验光设备同5.1.2条及裂隙灯、显微镜、角膜曲率仪等。
5.2 验光基本流程
5.2.1 询问视力状况和戴镜史。
5.2.2 裸眼远、近视力检查或原戴眼镜的矫正视力检查。
5.2.3 原戴眼镜的屈光参数和光心距的检测。
5.2.4 瞳距测量。
5.2.5 电脑验光或检影验光。
5.2.6 综合验光。
5.2.7 睫状肌麻痹验光(儿童初次验光)。
5.2.8 老视验光要确定远用屈光度和近附加光度(适用时)。
5.2.9 插片试镜。
5.2.10 确定验光光度。
5.3 验光处方
5.3.1 姓名、性别、年龄。
5.3.2 眼别(右眼、左眼)。
5.3.3 球镜、柱镜、轴位。
发热板
5.3.4 棱镜度和基底取向(适用时)。
5.3.5 远用瞳距、近用瞳距、单眼瞳距(适用时)。
5.3.6 适用时,可加瞳高、附加光度。
5.3.7 验光日期、验光人员。
5.3.8 其他特殊要求。
5.4 配镜基本要求
5.4.1 独立的加工场所。
5.4.2 磨边机。
5.4.3 定中心仪。
5.4.4 镜片倒边机。
5.4.5 模板机。
5.4.6 整形工具。
道口报警器
5.4.7 烘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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