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非标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施工现场的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等符合安全要求, 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深基坑防护“非标设备是: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 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装拆、检测和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
第四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的编制应由具备机械、起重、钢结构、电气、土建等相关 专业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第五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 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设备的基础方案,由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或土建 单位根
据基础受力图和承载力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设备设计、制作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电动葫 芦门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JB/T5663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文。
设备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第七条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方案必须有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核和盖法人公章。
第八条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审定后,应首先向专业检测机构咨询设计作方案和检验检 测项目与标准的可行性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土豆炮点火装置第九条非标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 要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十条
非标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应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制作、安装、使用等安全性能要求。
非标设备金属结构件及主要组件(含工作平台、步梯、临边护栏等)的制作安装应依据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J 12.3 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储物盒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作工艺、制作精度应符合安全使用 要求。
第十一条
非标设备选用的标准配套部件,如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 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应采用国家推荐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得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
卷扬机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卷扬机》GB195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及其 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2005年后出厂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    电动葫芦的选用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JB/T 9008、《环链电动葫芦》JB/T5317 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 全使用要求。
(三)    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使用功能和技术条件选用,应分别符合《重要 用途钢丝绳》GB 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 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钢丝绳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钢丝绳的安装零部件应符合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5973、《钢丝绳用压板》GB/T5975、《钢丝绳夹》GB/T5976
《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D型卸扣和弓型卸扣》JB8112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吊钩应按使用功能和条件选用,应符合《起重吊钩》GB/T 10051的规定。
(五)安全保护、液压、电气及操纵系统等各种装置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丰乳贴组培容器GB 6067 及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    滑轮的选用应符合《起重机用铸造滑轮》JB/T9005的规定。
(七)    起重设备的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零部件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非标设备的安装方案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制作 单位、使用单位会签,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非标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或受力校核,基础验收应有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
第十五条非标设备应在安装前提交相关资料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 手续,设备安装队进场作业时应知会项目监理和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非标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在现场显眼 处摆设安装(拆除)作业公示牌,公示安装单位、指挥人员、作业人员、作业日期等有关信 息。
第十七条非标设备制作安装(拆卸)应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应进 行技术指导和加强现场监控。
第十八条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 单位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设备拆卸应有专项方案,具体实施时须经项目监理批准,项目监理应提前向安 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四章自检与专业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完毕的设备进行调试,并由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监理 等单位共同进行自检验收。
第二十一条自检验收项目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关键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检测试验报告;
(二)    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三)    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
(五)    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六)    其他必须检查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非标设备的检测项目(含检验检测标准)应在检测方案中明确,检测方案由 设计单位会检测机构及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非标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一般要求:
(二)    金属结构安全技术性能:
(三)    各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铣刀头装配图
(四)    液压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五)    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六)    安全防护装置:
(七)    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八)    其他可能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非标设备的专业检验检测在自检验收后进行,由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 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4:36: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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