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秀秀商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橡胶硬度***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抗生素制作方法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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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XX店。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4MA6X7AXXXX。
经营者:**,*。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XX店(以下简称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店的经营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9571597号、第1907491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合法受让,享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9571597号及第190749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卫生巾、卫生护垫等。“****”品牌卫生巾产品销售区域涵盖****,品牌知名度非常高。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招牌为“XX店”等字样的店铺销售的“****”牌卫生巾系假冒产品。原告遂委派人员前往调查核实,并委托公证处对被告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XX店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当时是经营者的母亲在路过的货车上购买了一箱****卫生巾并销售。因为其母亲年龄大,送货的车也是平时经常送的车,所以没有怀疑过真假问题。此货销售加上自用一箱后未在销售过相关产品。
高压直流稳压电源本案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1、***********公证书。2、鉴定**书。**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证据四、票据3张。**原告为本案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其中公证费1000元,调查费500元,律师费2000元,都有**,费用共计3500元。另外差旅费、取证费用没有票据,请法院酌定。
被告XX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及**目的均认可;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是原告调查时自己的花费情况,被告不应该承担该费用。
被告XX店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系第9751597号“****★SPACE7★”商标的注册人,有效期至*********,经续展,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卫生护垫、哺乳用垫、卫生湿巾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系注册商标为第1907491号“****”商标的注册人,有效期至**********,经续展,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型为第5类:浸药液的薄纸;失禁用尿布;卫生垫、
卫生短内裤;卫生巾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卫生巾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另,****获得“年度卫生巾吸收渗透奖”、“2015亚洲品牌力量”、“大学生最喜爱的品牌”、“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卫生护理类TOP品牌”、“知名品牌奖”等荣誉。
20********,***********受****************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委托代理人***到***“*********中原小学”附近,在招牌有“XX店”等字样的店铺内(悬挂有“******XX店”营业执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包标有“****”等字样的商品,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部分进行封存,并持各自手机对购买及封存过程进行拍照,后将封存和未封存的商品均交由***收持。*********,***********出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进行说明,并**该公证书所附**系现场截屏及拍摄,嗣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封存并交由委托代理人收持的封存盒系本公证书组成部分,封存盒内的物品系上述保全过程中购买所得。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购买产品的费用为16元,支付给“XX店”。
**********,原告对**********在***“*********中原小学”附近的XX店购买的产品出具《鉴定**》,载明:上述鉴定的产品从包装喷码、产品表现、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分析,不符合正品“****”卫生巾产品**,非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任何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黄光制程
mogii审理中,**组织当事人现场拆封封存的卫生巾与原告其他品类正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牌卫生巾正品的区别为:正品“****”牌卫生巾线条清晰流畅有立体感,颜较深,侧切平整,“****”标识清晰,手感润滑、厚实、紧实,喷码清晰等;被诉侵权产品线条模糊,颜较淡,侧切边缘不整齐,封边较长,“****”标识不清晰,手感干涩、轻薄,内部片条松散、不平整,喷码一擦就掉等。原告称该产品上只标明了****的商标,其他原告公司的信息都没有。原告在****有生产基地,但是通过调查产品显示的厂是**,是不存在的,而且产品上方显示的地址、**、许可证通过各种渠道查询调查都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第9571597号、第1907491号商标公证书、***********公证书、鉴定**、荣誉证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的
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三、若构成侵权,被告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焦点一,原告************经受让取得的第9571597号“****★SPACE7★”、第19074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中,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SPACE7★”标识与第9571597号“****★SPACE7★”注册商标标识一致。************从包装外观、喷码、线条、封边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的印刷质量等方面陈述了正品与被诉侵权商品之间的差别并出具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认定涉案商品为未经************许可生产的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第9571597号“****★SPACE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XX店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在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主张的被告XX店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予以认定。
标志验证针对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称其所售产品系其在路边的货车上购买,但其未提交证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无法说明商品的提供者,故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13: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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