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年生效一些新规定

SOLAS公约年⽣效⼀些新规定
鸡眼镜SOLAS公约年⽣效⼀些新规定
SOLAS公约2008年⽣效⼀些新规定SOLAS公约2006年修正案MSC.216(82)将于2008年7⽉1⽇⽣效,同时⽣效的还有消防安全规则(FSS)、救⽣设备规则(LSA)、⾼速船安全规则(HSC)等修正案,船东、管理公司应在执⾏中注意下列事项:1.SOLAS第II-1/3-2条将于2008年7⽉1⽇⽣效,⾃该⽇起签订建造合同(或者于2012年7⽉1⽇交船)的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的专⽤海⽔压载舱和150⽶及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不管是否专⽤压载舱)均须在建造中按照MSC.215(82)的标准敷设保护涂层,并要求在整个营运周期内验证涂层的有效性,如果⽆效应要求修理,IMO还在制定有关的营运检验指南,⽬前系参照IACS的REC87的要求进⾏检验。应注意IACS成员已对2006年12⽉8⽇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CSR船舶提前实施了这⼀要求,这些船投⼊营运以后应注意涂层良好状况的保持。
2.SOLAS第II-2/1.2.2.5,5.
3.1.3.2,5.3.4条,关于客船舱室阳台的防⽕措施,有下⾯两个追溯性要求:
a)⽤于分隔或遮蔽舱室与阳台的衬板、天花板及部分舱壁或甲板应使⽤不燃材料;
b)阳台内的饰物和饰品(R5.3.4所述范围)应使⽤不燃材料,除⾮被压⼒⽔雾系统和固定式探⽕系统所
防护。
法兰锻造2008年7⽉1⽇以前安放龙⾻的客船,应在2008年7⽉1⽇及以后的第⼀次客船安全证书的检验之前满⾜要求,按照SPS规则的要求,对于50⼈以上的特种⽤途船,其防⽕的要求应满⾜SOLAS公约对客船的要求,因此应在2008年7⽉1⽇及以后的第⼀次特种⽤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之前满⾜要求。
3.SOLAS第III/6.
4.3条,明确了所有船舶的居住处所和船员正常⼯作处所均应能够听到通⽤应急报警系统的警报的要求。
4.SOLAS第III/14.1条,明确了对于⽓胀式救助艇,应在任何时候保持充⽓状态。
5.SOLAS第III/19.3.3.4条的修订内容:对于⾃由降落式救⽣艇,应在每三个⽉⾄少进⾏⼀次的弃船演习时要求船员登上救⽣艇就座并系好安全带,开始降落程序直到释放救⽣艇(不必进⾏实际放艇,艇钩不必释放)。然后救⽣艇可仅乘载必要的操作⼈员释放,或使⽤满⾜LSA规则
6.1.4要求的辅助降落⽅式降落⼊⽔(乘载或不乘载操作⼈员均可),这两种情况下操艇⼈员均应在⽔⾯上对艇进⾏操作。在不超过6个⽉的间隔期内,救⽣艇均应乘载操艇船员⾃由降落下⽔,或按海安会通函1206号中的指南进⾏模拟降落下⽔。
2006年7⽉1⽇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均应配备⾃由降落救⽣艇,2008年7⽉1⽇及以后船舶应更新ISM体系⽂件,执⾏新的要求,并在船上的航⾏⽇志和有关记录中体现,船上应通过增加演习来熟练掌握上述要求。
6.SOLAS第III/20.4条
关于艇索维护保养的修订内容:取消了每30个⽉调头的要求,⽽是按照海安会1206号通函进⾏定期的检修时,如发现艇索蚀耗超过制造⼚规定的标准或者使⽤达到5年(取早者),则应更换艇索。
在2008年7⽉1⽇及以后船舶应更新ISM体系⽂件,执⾏新的要求,并在船上的维护保养记录中作出调整。
汽水取样7.SOLAS第III/11条关于降落装置和承载释放装置定期检修的修订内容:全⾯检查的适⽤范围由原来的仅适⽤救⽣艇改为适⽤于所有救⽣艇筏和救助艇;承载释放装置检修的适⽤范围由原来的仅适⽤救⽣艇改为适⽤于所有救⽣艇和救助艇,同时全⾯检查和试验还包括⾃由降落式救⽣艇的释放装置;新增了可吊式救⽣筏的⾃动释放钩的全⾯检查、试验的要求。
在每年度的安全设备检验时,船东应安排对所有相关救⽣艇筏的降落装置和承载释放装置进⾏检修。
8.SOLAS第III/21.1.3条关于客船弃船的时间要求,明确了30分钟的操作,包括所有⼈员应⾃发出弃船
信号开始⼀直到穿着救⽣⾐在艇上就座。船东应修改有关体系⽂件,将此内容纳⼊。
9.SOLAS第III/31.1条修订了关于货船救⽣艇筏的配备要求,明确了可以快速从⼀舷移⾄另⼀舷的救⽣筏重量应不⼤于185kg,且应在同⼀个开敞甲板上,转移筏的通道中不应有障碍物。同时还指出,重量⼤于185kg 的布置(例如⽤⼩车从⼀侧移向另⼀侧,⼩车和筏的重量加起来⼤于
185kg)不能作为满⾜此要求的救⽣筏,此种布置每舷均须配备可以容纳100%的定员的救⽣筏。LSA规则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详见MSC.218(82)。
在2008年7⽉1⽇及以后,船公司应查核船舶是否每舷均配备了不少于100%定员容量的救⽣筏,如果不是这样配备的,则须满⾜可以快速从⼀舷移⾄另⼀舷的规定,对于未能满⾜规定的情况,应尽快联络船级社咨询具体的配备要求和增加救⽣筏的配备。
10.SOLAS第III/31.2条进⼀步明确了救⽣艇如果兼做救助艇,则应满⾜公约对艇、降落装置和回收装置的所有相关要求。
11.SOLAS第III/32.3条关于救⽣设备的个⼈配备中浸⽔保温服(救⽣服)的配备要求已被修订,要求应为船员配备合适尺⼨的救⽣服,并明确了位于遥远的⼯作站附近的救⽣艇筏(如船⾸附加救⽣筏)也应配备救⽣服(⼀般不少于两套,如船旗国有特殊要求时,按其要求配备),存放于附近。船东应
风湿油要求其船舶⽴即在船上展开救⽣服调查和调配,特别是对于体形⾼⼤肥胖的船员,通过试穿看看其是否可以被救⽣服完全包覆好⾝体(只有脸部暴露),如果不能完整包覆⾝体,则应为船员重新配备救⽣服,应注意的是,为救⽣艇筏
和⼯作站存放的救⽣服,也应由操作⼈员或经常值班的⼈员进⾏试穿。船东还应查核船⾸救⽣筏附件是否存放⾜够的救⽣
服。
船东应修改有关体系⽂件,要求在更换船员时需⽴即对救⽣服进⾏试穿,以便为船员配备合适尺⼨的救⽣服。当然在调查船上救⽣服的尺⼨以后,可以规定每艘船舶配备船员的合适的⾝⾼和体重的范围,以⽅便配备船员。
12.SOLAS第III/35.5条关于培训⼿册和培训教材等使⽤的语⾔明确规定必须使⽤船上的⼯作语⾔。
船东应⽴即查核船上的培训⼿册和培训教材、设施等,是否使⽤了⼯作语⾔,也就是使⽤与其航海⽇志记录(参见第V章第14条)和安全管理体系相⼀致的语⾔。如果航海⽇志的记录和体系⽂件均使⽤中⽂,则相关⼿册教材和设施等也应使⽤中⽂
13.SOLAS第XII/6的修订是将涂层的要求完全放⼊了II-1章3-2条,因此在此处删除了有关要求。bbzs
14.SOLAS第XII/12和13条的修订:由于MSC.216(82)附件2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1⽇⽣效,该修正案对II-1章第1-3和4-25条的内容作了全⾯修订,第XII/12和13条将指引的条款号更新了⼀下,因此这两个条款的修订实际上将于2009年1⽉1⽇⽣效。
水下作业15.MSC.217(82)附件1对消防安全规则(FSS)的修订:⼿提式泡沫装置、压⼒⽔雾系统的要求发⽣了变化,新增了客船舱室阳台的固定式探⽕和失⽕报警系统的要求,2008年7⽉1⽇及以后,在这些设备⾸次配备安装上船或更换时,船公司应确认其证书是否注明满⾜经MSC.217(82)修订的LSA规则的要求。
16.MSC.218(82)对救⽣设备规则(LSA)的修订:救⽣筏、救⽣艇和救
助艇的要求发⽣了变化,2008年7⽉1⽇及以后,在这些设备⾸次配备上船或更换时,船公司应确认其证书是否注明满⾜经MSC.218(82)修订的LSA规则的要求。
17.MSC.218(82)对救⽣设备规则(LSA)的修订:救⽣筏的⼝粮和包装淡⽔,以及救⽣艇的包装淡⽔的标准发⽣了变化,应可以在戴着保温服⼿套时打开包装和⾷⽤。
船公司应注意2008年7⽉1⽇及以后艇⽤包装淡⽔配备上船时,其包装上应注明符合经MSC.218(82)修订的LSA规则,否则应要求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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