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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
第I章
总则
1 现有第1.2.2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2 在-30℃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在-15℃至+40℃的气温
范围内仍然可用;”
2 现有第1.2.2款的第.6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6 为国际橙或鲜红的橙,或者对有助于海上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
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
3 第2.1.1.7款中“足以操作迅速抛投装置”一词被“不少于4kg”一词代替。
4 第2.1.3款中,“和”一词从第.4项的末尾移至第.5项的末尾,并增加下述新的第.6项:
“.6 配备一迅速抛投装置,该装置将自动投放和启动信号及相关的与救生圈相连的自亮灯,其质量不超过4kg。”
5现有第2.2节由下述内容代替:
“2.2 救生衣
2.2.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的2秒钟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根据表2.1,应提供三种尺寸的救生衣。若一救生衣完全符合两
种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则其可以标明两种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
得再分。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
标明。
表2.1 -救生衣尺寸标准
2.2.1.3 如果一成人救生衣不适合体重高达140kg、胸围为1750mm的
人员,则应提供适当的附属件使其能系于此类人员的身上。
2.2.1.4 通过与适当尺寸标准值的救生衣性能的比较对救生衣在水中的
性能进行评估,例如符合本组织建议的参照测试装置(RTD)。*
2.2.1.5 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1 能使75%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
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 经示范后,所有人员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分
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3 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即使错误穿着,
对穿着也不会造成伤害;
.4 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应为快速和正面的封闭
方式,而无需打结。
.5 穿着舒适;且
.6 使穿着者抱紧救生衣从至少4.5米的高度跳入水中或
手臂上举从至少1米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伤,且
救生衣或其属件不移位也不损坏。
2.2.1.6 在根据本组织建议案对至少12人进行测试时,成人救生衣在平
静的淡水中应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便:
.
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平均高
度不低于成人RTD规定的平均值;
.2 在不超过RTD规定的平均值的平均时间内将在水中失
去知觉、脸朝下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
izo位置,使
调频电源.3 将其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使其平均躯干角度不
小于RTD平均值减5°;
*参见经MSC.200(80)号决议修正的本组织以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4 将头部托出水平面,其平均面部角度不小于RTD减
5°;及
.5 在以屈折的胎儿的姿势漂浮时,在失去平衡后将穿着
者回归至平稳的脸朝上的姿势。*
2.2.1.7 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
筏。
2.2.1.8 除下列规定外,每件婴孩或儿童救生衣性能应与成人救生衣相绝缘阻抗测试
同:
.1 允许帮助低龄儿童和婴孩穿着;
.2 应使用相应的儿童或婴孩RTD,而非成人RTD;和
.3 可以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小
于穿着适当尺寸的RTD的灵活性;
2.2.1.9 除了干舷和自我扶正的性能外,婴孩救生衣的要求可以酌情放
松,以便:
.
1 便利看护人营救婴孩;
.2 使得婴孩可以系固于看护人,并有助于使婴孩靠近看
护人;
.3 保持婴孩干燥,带有自由呼吸装置;
.4 保护婴孩免受撤离中颠簸和碰撞;及
.5 允许看护人监督和控制婴孩的热丧失。
2.2.1.10 除了第1.2.2.9款要求的标志外,婴孩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 按照第2.2.1.2款的尺寸范围;和
.2 由本组织通过的“婴孩救生衣”或“儿童救生衣”标
志中所示的“婴孩”或“儿童”字样。*
2.2.1.11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12 救生衣的浮力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2.1.13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系固第2.2.3款规定的救生灯的设备,使其应
*参见《IMO冷水生存随身指南》第11页插图及经MSC.200(80)号决议修正的本组织以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参见本组织以A.760(1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标志》,该决议可能被修改。
能够符合第2.2.1.4.6款和第2.2.3.1.3款规定。
2.2.1.14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2.2.1.15 应对救生衣灯和哨笛进行挑选并将其系于救生衣,使其总体性
能不会下降。
2.2.1.16 救生衣应配备一可抛投的救生圈装置,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
穿着的救生衣上。
2.2.1.17 救生衣应配备适当装置,使得营救人员可以将穿着者托出水面
送入救生筏或救生艇中。
孕妇袜2.2.2 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得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得独立充气室,应符合第2.2.1款的要求,并应:
.1 浸水后自动充气,设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
置,并能用嘴给每个气室充气;
.2 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第
2.2.1.5款、第2.2.1.6款和第2.2.1.7款的要求;且
.3 使用自动机械充气后,符合第2.2.1.11款的要求
2.2.3 救生衣灯
2.2.
3.1 每个救生衣灯应:
.
1 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
.2 具有能提供光强为0.75cd、至少持续8个小时的能源;
.3 当系于救生衣上时,应尽可能多地照亮上半球体的较
大部分;
.4 为白光。
2.2.
3.2 如第2.2.3.1款所指的灯是闪光灯,则还应:
.1 配有手动操作开关;和
.2 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
0.75cd。
6 第2.3.1.1款开头的“The”被替换为“An”。
7 将原第2.3.1.1.1款中的.1项用下文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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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它可以在2分钟内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拆包并穿上,同时考虑到穿着任何相关的服装*、如果浸水服须配合满足第2.3.1.2款要求
的救生衣穿着时穿着救生衣、以及对装配了人工气囊吹气;”
8 现有第2.3.1.1款的第.3项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3 其将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但是手可以由永久性附连在浸水服的独立手套来遮盖;”
9 现有第2.3.1.2款由下述内容代替:
“2.3.1.2 浸水服本身或其有必要连同救生衣穿着时,在平静的淡水中
应具有充足的浮力和稳性,以便:
.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
120mm;且
.2 允许穿着者在5秒内由脸朝下的姿势翻转为脸朝上的
姿势。”
10 第2.3.1.3.3款中,在“浸水服”和“或者被伤害”的字样中插入“或者其附件”的字样。
玻璃钢蓄水池
11 第2.3.1.4款中,第“2.2.1.8”编号被替换为第“2.2.1.14”。
12 在现有第2.3.1.4款后增加新的第2.3.1.5款和第2.3.1.6款:
“2.3.1.5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配有抛投救
生圈装置,使其能系于水中另一个人穿着的浸水服上。
2.3.1.6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配有适当的
装置,使营救者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筏或救生艇内。”
13 现有第2.3.1.5款由下述内容代替:
“2.3.1.7 如浸水服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救生衣应穿在浸水服外
面。穿着这样浸水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船上救生衣。应对浸
水服进行标志说明其必须与匹配的救生衣一起穿着。”
14 增加下述新的第2.3.1.8款:
“2.3.1.8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浸水服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
5%,且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15 删除现有第2.3.3款。
16 第2.4.1.1款开头的“The”被替换为“An”。
*参见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书》第3.1.3段。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4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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