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印之诚广告图文店、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蝇蛆蛋白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印之诚广告图文店。经营场所**************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身份证住址******,现住**市。
sis压片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嘎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身份证住址***************,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795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教师进修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823432530005N。
大体积混凝土降温负责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印之诚广告图文店(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教师进修学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教师进修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不具有法律**;一审法院计算被上诉人***伤残赔偿金时,依照*****度城镇居民标准,但根据《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乡镇统一时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均不符合城镇标准,故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标准**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主次责任划分不具有法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较大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将案件本末倒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具备一定的高空维修经验,应该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在上诉人已经为其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已经提供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依然未系
安全绳,佩戴安全帽进行施工,由于自身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才导致踩空从高处坠下,且一审法院也认为***存在较大过错,但判决后上诉人却承担60%责任,实属不公,存在对本案过错认定不清;三、被上诉人**公司、***教师进修学校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榄人按照定作人的**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榄人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系***教师进修学校将承揽**委托给**公司,之后**公司又将该**委托上诉人,其本质仅是将承揽**转让给上诉人,三方之间的承揽关系并未因此改变,且***对其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知晓的,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出过2个维修**给***教师进修学校参考选择,该**本身就是承揽合同的邀约,而***教师进修学校选定**合同后即双方对合同履行已经达成合意,上诉人也按照合同进行施工,故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若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承揽的上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教师进修学校、**公司也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教师进修学校为进行合理招标并对上诉人资回铃音
质进行审查存在部分过错应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教师进修学校作为政府部门,其维修、采购需经过招标,让符合**的企业或人员参加投标活动并对其资格资质进行必要审查,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的现场进行监督,而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具备相应的资质,故***教师进修学校对其承揽的**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疏忽,对***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请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诉讼过程中,二上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承担主要责任60%,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教师进修学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辩称,***承担40%的责任,已经是最大限度公平原则判处的审判结果,不应当予以修改。城镇标准问题,一审***已举证及陈述,一审综合认定得出结论,应予维持。责任划分问题,***虽没有提起上诉,但**国家GD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从事高空作业需要具备高空作业资格证,二上诉人超出经营范围承接广告修复工作,不审查雇员是否具备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直接请***进行高空作业的行为,足以论证二上诉人属于非法用工。无论***是否有高空作业经验,是否有注意义务,二上诉人都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学校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学校是广告修复工作的发包定作人,学校选用没有修复广告、没有高空作业修复营业范围的上诉人,选用存在过错。***认可上诉人对此法律碗公
关系及法律适用的意见。学校在选用**公司的行为存在一个非法发包,以及之后****没有指示、没有警示标语,更没有提示需要佩戴***,学校存在重大过错。所以,***认为学校以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ellid
**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2.**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学校与**公司法人**存在长期的商业合作。本案中因为**公司没有修复广告牌的资质,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然后介绍给上诉人**,受害人***也是受上诉人所雇,在现场中接受上诉人的管理安排,一审认定上诉人与***存在雇佣关系正确。3.***在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自述其长期从事广告牌修复作业的工人,但在现场上诉人车里携带了相关安全设备,但***本人作业时并没有配带,由于自身原因踩空或其他原因坠落,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4.本案上诉人有两套**,第一套**是整体换广告屏,因为价格较贵学校没有同意,就选择**提供的修复**,价格8000元是成本价,去**还要雇请工人,来回差旅费,所以口头让其去学校报10000元,到时候开**自己去学校要。**公司完全处于介绍人的**,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润或扣取相关费用,不存在**公司转包给**,也没有**证实学校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公司,**公司又发包给上诉人,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学校作为定作方,在选任上没有任何错误。综上,请依法维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1:12: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15461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上诉人   没有   责任   承担   一审   存在   承揽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