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消防安全管理指引

售楼处消防安全管理指引
目的
为规范售楼处消防系统的建造和日常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指引。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XX区域涉及有售楼处的所有项目。
政策
1.建造标准
1.1总则
1.1.1售楼处设计应满足国家、项目属地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本标准的要求。
1.1.2售楼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周边建筑间距不低于 10m;筑物周边 50 米半
径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煤气站、35KV 及以上电力高压线路等, 如周边 50 米半径范围内有 10KV 及以下电力高压线路,应设置防护设施。
1.1.3售楼处总图布置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考虑有至少一个长边的消防扑救面,即预留消防车道,并在该面设置一个建筑出口。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 4 米,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1.1.4售楼处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层。如要使用地下室、二层及以上楼层,只能作为办公用房,且为独立防火分区,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楼梯数量不少于两部且有直接对外出口。
1.1.5寒冷、严寒地区的售楼处,设计应考虑屋面雪荷载及有效排除雨、雪水的措施,并设计完善的防冻措施,确保安全设施、消防管道的正常使用。
1.1.6售楼处原则上应报属地消防部门审、验、备案,并取得合规文件;对于将临时性建筑作为售楼处的,应积极与消防部门协调取证事宜,若消防部门明确不予发证的,应由项目负责人签确情况说明并存档。
1.1.7售楼处消防设计方案应经城市公司设计、工程、营销、安全等部门审核,竣工后应经以上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公司应把投入使用的售楼处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
1.1.8售楼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施。

1.1.9租赁外部建筑物或者使用自持的其他建筑物的一部分做为售楼处的, 建筑本身不能是临时建筑,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装修工程应报属地消防部门审、验、备案,并取得合规文件;原则上只能使用首层作为展示之用。
1.2建筑结构防火
1.2.1售楼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1.2.2售楼处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如下表:
构件名称
燃 烧 性能
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
耐 火 极限
防火墙
A
3.00
A
2.50
承重墙
A
2.50
A
1.50
非承重墙
A
1.00
楼板
医用呼叫器A
1.0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A
2.00
屋顶承重构件
无线收发芯片
A
1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A
1.00
疏散楼梯
A
1
房间隔墙
A
0.50
吊顶(包括搁栅)
A
0.25
其他未尽事宜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2.3售楼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500 ㎡,且防火分区不允许跨层。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1.2.4售楼处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1.2.5售楼处所有靠外墙的有人使用房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包括玻璃幕墙,窗开启后洞口净宽不小于 600mm,洞口高度不低于 1200mm,距地高度不大900mm,开启扇应能向外平开至少 90°。如无法满足以上开启扇要求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1.2.6疏散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1.2.7售楼处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的资料室、储藏室等房间墙体应是防火墙, 内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及防火窗。

1.2.8售楼处内禁止设置厨房,禁止使用液化气、天然气、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品。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售楼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具备相应的消防联动控制功能。
1.3.2售楼处应在一层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门直接通往室外,疏散门采用防火门,门口设置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3.3带电的沙盘内应设置感烟探测器,设置标准为S 为沙盘底面积:S
10 ㎡,1 个;10无线防盗报警系统 ㎡<S<80 ㎡,5四角各 1 个,中间 1S≥80 ㎡,至8 个。感烟探测器应均匀布置。
1.4自动灭火系统
1.4.1售楼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层高大于 12m 的展厅应设置固定消防水炮。
1.4.2售楼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4.3售楼处配电间应设置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弹双向节流阀。
1.5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5.1售楼处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1.5.2售楼处室内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1.6消防给水系统
1.6.1售楼处在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1.6.2售楼处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应采用市政自来水。
1.6.3售楼处消防给水系统从不同市政道路引入的消防引入管可作为两路水源。当给水静压力不低于 0.4Mpa、最不利点静压不低于 0.1Mpa 时,且每条引入管的给水量、水压均能满足售楼处消防最大用水量、水压需求时,可不设消防水池及消防加压设施。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须按规范要求增设消防水池及消防加压设施。
1.6.4售楼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1.7防排烟系统
1.7.1售楼处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和内走道,以及有可开启外窗但排烟量达不到要求的房间和内走道,均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不得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
1.7.2售楼处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不允许采用吊顶间接排烟的方式。
1.7.3确认火灾后,所有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打开,所有排烟风机、正压送风风机启动。

1.7.4售楼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内不允许设置电加热器。
1.8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售楼处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展示区域、办公区域、疏散走道、疏防喷网散楼梯、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湿式报警阀间等,地面最低照度不低于 3.0lx(楼梯间照度不低于 5.0lx)。
1.9消防疏散指示系统
1.9.1售楼处应设置消防疏散指示系统。
1.9.2消防疏散指示系统包括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上方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方向疏散指示标志。方向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间距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间距不应大于 1.0m。
1.9.3 消防疏散指示灯具应急供电时间应不低于 30 分钟。
1.10灭火器
1.10.1售楼处应配置灭火器。
1.10.2售楼处灭火器配置按严重危险等级计算。
1.10.3灭火剂宜选用水型或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1.10.4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
1.10.5展示区域额外设置两组手推式灭火器。
1.10.6每套样板间门口配置一套消防器材(含灭火器、沙箱及配套用品
1.11电气防火
1.11.1售楼处消防系统负荷应采用双路供电,当双路供电条件不满足时, 可以采用独立回路进行消防专用供电。
1.11.2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模型、沙盘内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保护。所有插座回路、模型、沙盘、广告灯箱配电回路应设漏电保护,
I△n≤30mA。
1.11.3确认火灾发生时,应自动切除非消防电源。但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1.11.4模型、沙盘、广告灯箱供电线路应与保护开关容量相匹配,其额定载流量应不低于开关动作值的 1.25 倍,且单股电线截面积不宜低于 4mm²
1.11.5HD-PRIDE模型、沙盘的供电系统应设置手动控制开关,开关控制箱、变压器等设备不得在模型、沙盘内安装,应独立安装,便于操作、检修。
1.11.6一般电力线路均采用低烟无卤 B 级阻燃线缆或矿物电缆;消防线路采用低烟无卤 B 级耐火线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35: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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