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 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
到最大且水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 的水和直径65mm、长度120m 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 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 的规定。
纸浆模具
8.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粉条生产线
人数 N (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
L/s
N1
1
10
1N2.5
1
15
2N5
2
25
5N10
2
35
10N20
2
45
20N30
2
55
30N40
2
65
40N50
3
75
50N60
3
85
60N70
3
90
70N80
3
95
80N100
3
100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 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 的规定;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 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8.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 (ha)
附有居住区人数
( 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 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注:1 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2 1ha10000m2
8.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耐火等级
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体积 V(m3)
V1500
1500V3000
3000V5000
5000V20000
20000V 50000
V50000 抽风式笔记本散热器
一、二级
厂房
甲、乙类
丙类
丁、戊类
碗公
10
10
10
15
15
10
20
20
10
25
25
15
30
30
15
35
40
20
仓库
甲、乙类
丙类
丁、戊类
15
15
10
15
15
10
25
25
10
25
25
15

35
15

45
20
民用建筑
10
15
15
20
25
30
三级
厂房(仓库)
金刚石复合片钻头乙、丙类
15
20
30
40
45
丁、戊类
10
10
15
20
25
35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30
四级
丁、戊类厂房(仓库)
10
15
20
25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3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 的规定。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食 W(t)
土圆囤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25
40
45
席穴囤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20
35
50
棉、麻、毛、化纤百货 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20
35
50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 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20
35
50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 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20
30
45
55
煤和焦炭 Wt
100W5000
W5000
15
20
可燃气体储罐(区)圈套器Vm3
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15
20
25
30
35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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