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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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9 
【案件字号】(2022)湘09民终13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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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曾艳红周佑明彭青 
【审理法官】精油与肌肤百度影音曾艳红周佑明彭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顺;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顺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顺 
【当事人-公司】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国平 
【代理律所】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顺 
【被告】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书面审理驳回起诉中止执行(执行中止)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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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金沙公司自述其存在集资行为,集资数额较大,所涉人数众多,而一审法院受理的以金沙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较多,涉诉借款本金金额已超过100万元。故一审认定本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刘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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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顺以与金沙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现一审法院已受理的以金沙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多,涉案标的额本金已超过1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xx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此,一审法院不应继续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应当驳回刘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顺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顺上诉请求:撤销(2021)湘0922民初142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刘顺与金沙公司之间系短期借款关系,而非一审裁定所认定的,刘顺已提交借款收据予以证实。金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仅于2021年1月20日向刘顺还款20000元。一审期间,金沙公司分七次陆续向刘顺还款29600元,尚欠
付本金50400元、利息约20000元,其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公开审理、亦未组织当事人调解的情况下,径行驳回了刘顺的起诉,明显错误。 
刘顺、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9民终13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跑马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顺因与被上诉人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14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顺上诉请求:撤销(2021)湘0922民初142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刘顺与金沙公司之间系短期借款关系,而非一审裁定所认定的,刘顺已提交借款收据予以证实。金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仅于2021年1月20日向刘顺还款20000元。一审期间,金沙公司分七次陆续向刘顺还款29600元,尚欠付本金50400元、利息约20000元,其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公开审理、亦未组织当事人调解的情况下,径行驳回了刘顺的起诉,明显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金沙公司答辩称,金沙公司基于历史及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原因,确实有集资的行为,集资额度据公司财务初步统计数额达上千万,涉及人员数量较多,该行为是否涉嫌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原告诉称     刘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210
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顺以与金沙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现一审法院已受理的以金沙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多,涉案标的额本金已超过1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xx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此,一审法院不应继续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应当驳回刘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顺的起诉。
二审中,刘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20年1月10日金沙公司关于调整短期借款利息的公告,拟证明金沙公司将短期借款年利率由8%调整为10%;证据二、2020年3月2日金沙公司关于短期借款自动转存的公告,拟证明金沙公司到期的短期借款在疫情期间自动转存;证据三、2021年4月2日金沙公司致全体短借户的公开信,拟证明金沙公司承诺最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兑清所有短期借款,如不能兑清,金沙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沙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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