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专业实务2013年 第10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监管—要点

第十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监管
z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依法进行,依据的法律主要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几个层次。
第一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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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核领域唯一的一部法律。
z《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或活动防治放射性污染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务院的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4)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5)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z另外,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密切相关,或者说经常使用的专业条例和标准还有: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相关的国家标准有: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2)《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 17568-2008;
(3)《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 10252-2009。
第二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许可管理
z核技术利用类范围,具体说来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这些应用主要包括:
(1)工业无损探伤,料位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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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研领域的示踪试验;
(3)医学领域的诊断和;
(4)公安领域的烟雾报警;
(5)海关上使用的钴射线检测仪;
(6)地矿部门使用的中子及γ测井;
(7)农业领域使用的辐射育种、保鲜。
一、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z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z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z以上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z一个辐射工作单位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z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z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z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分类
z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
(1)Ⅰ类为极高危险源——无防护接触几分钟到1h就可致人死亡;
(2)Ⅱ类为高危险源——无防护接触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3)Ⅲ类为危险源——无防护接触几小时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到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4)Ⅳ类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造成永久性损伤,但长时间近距离接触可能造成可恢复临时性损伤;
(5)Ⅴ类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z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1)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短时间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产生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甚至死亡;
(3)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一般不会造成放射损伤。
zⅠ类射线装置包括:
(1)能量大于100MeV的医用加速器;
(2)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不含制备PET用放射物的加速器);
(3)能量大于100MeV的加速器。
三、许可证的申请
z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
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2)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3)申请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除外)和Ⅰ类射线装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申请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申请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辐照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以上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z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专门的管理机构+至少1名本科以上技术人员专职负责;
其他辐射工作,至少1名大专以上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人员须通过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单位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流感香囊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仪器,使用密封性放射性物质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处理方案。 z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上述申请领取许可证要求具备的条件(上面8条);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四、许可证的审查
z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z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3)有效期限;
(4)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z许可证中使用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
z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z取得使用高类别许可证的,从事低类别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许可证。
五、许可证的变更、重新申领、延续与终止
z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z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z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z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
z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许可证的安全监督管理
z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无法交回,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z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z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交回、返回后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按部门备案。
z在本办法实施前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按要求处理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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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z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z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
(2)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3)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
(4)事故和应急;
(5)档案管理。
z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写辐射工作单位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z年度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辐射工作单位数量;
(2)放射源数量和类别;
(3)射线装置数量和类别;
(4)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情况;
(5)事故处理及应急情况;
(6)监督检查与处罚情况。
第三节 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辐射防护
一、放射性同位素在医学中的辐射防护
z放射性同位素在医学中的辐射防护,包括:
(1)放射源和辐照剂量的选择与控制;
木醋(2)对注射放射物的病人的管理;
(3)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
(4)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理处置;
(5)对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防护;
(6)辐射监测。
z镭是最早在医疗中广泛使用的放射性核素,但镭的毒性大,属于极毒组,其衰变产物氡是放射性气体,易泄露。所以,在医用密封源中,镭具有的潜在危险最大。因此应选择其他放射性核素(如Co60、Cs137、Ir92等)的源来代替镭源。
z对于接受了碘131的患者,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MBq之前不得出院。
z使用β放射源作敷贴器时,当源的活度较高时,必须考虑对β粒子产生的韧致辐射的防护。敷贴器不用时,应放在有屏蔽能力的容器内。容器内壁应为塑料或有机玻璃等轻质材料,用以屏蔽β粒子;外壁用铅或铸铁屏蔽轫致辐射。
z使用后装机进行时,要经常检查控制机构和接管的可靠性,防止卡源、掉源或送源不到位。
z放射性废水除了操作工艺中可能产生少量放射性废水外,还有清洗器皿、工具等的废水,以及病人排泄物,一般采用衰变池或容器贮存衰变方法,经检测达标后排放。
z放射物的制备,分装等,在密闭的手套箱或通风柜中进行操作。
z使用敷贴器时,尽量缩短操作时间。戴防护手套和有机玻璃面罩,以减少β射线对工作人员的照射。 z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
z为准确控制照射剂量,应加强对照射剂量的测量检查。定期测量(如每月一次)有用线束的比释动能率。
z每次照射完后,应用剂量仪检查室内的辐射水平,以判断源是否回到安全贮存位置。
二、放射性同位素在工业应用中的辐射防护
z放射性同位素在工业应用中的辐射防护,包括:
(1)辐射防护容器的设计和防护性能检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2)生产线核仪表安装、使用、维修和储存中的辐射安全;
(3)野外和施工现场作业时的辐射安全;
(4)废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z源与工作人员的距离应大于0.5m并便于安装、拆卸和检修。
z尽量选择在夜间或人员较少的时间进行作业。
三、钴源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
zγ辐照装置的装源量比较大,活度从1012Bq(102Ci)量级至1016Bq(106Ci)量级不等。
z农业钴圃Co60源活度一般在1.85TBq(50Ci)至370TBq(10000Ci)。
z大型辐照装置多数采用Co60作为辐射源。Co60在其衰变过程中产生γ射线,能量为1.17MeV和
1.33MeV,平均能量为1.25MeV,半衰期为5.27a。距3.7×1010Bq(1Ci)Co60源1m处的γ吸收剂量
率为1.15×10-2Gy/h。
z辐照室采用迷道入口,在迷道设计中,一般使射线经过三次散射后γ剂量率已降到很小了(降低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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