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防火玻璃(以下简称防火玻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T 5137. 3-1996 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eqv ISO3917:1992)
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eqv JISR 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neq JISR 3202:1996. EN 572-2:1994)
GB/T 12513-1990 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eqv ISO 3009:1976)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耐火完整性 integrity of fire-resistant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其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穿透或防止火焰在背火面出现的能力。
3.2 耐火隔热性 insulation of fire-resistant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3.3 热辐射强度 irradiance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在玻璃背火面一定距离、一定时间内的热辐射照度值。
4 分类
4.1 防火玻璃按结构分类
4.1.1 复合防火玻璃(FFB):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玻璃复合而成或由一层玻璃和有机材料复合而成,并满足相应耐火等级要求的特种玻璃。 4.1.2 单片防火玻璃(DFB):由单层玻璃构成,并满足相应耐火等级要求的特种玻璃。
4.2 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A,B,C三类
A类防火玻璃: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B类防火玻璃: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热辐射强度要求的防火玻璃。
C类防火玻璃: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以上三类防火玻璃按耐火等级可分别分为 I级、H级、I级、N级。
4.3 标记示例
kuse006一块公称厚度为 15 mm、耐火性能为A类,耐火等级为I级的复合防火玻璃的标记如下:
FFB-15-A I
一块公称厚度为 12 mm、耐火性能为C类,耐火等级为 H级的单片防火玻璃的标记如下:
DFB-12-C II
5 要求
不同种类的防火玻璃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
表 1 防火玻璃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技术要求 | 种类 | 试验方法条款 |
复合防火玻璃 | 单片防火玻璃 | 6.1 |
厚度及尺寸 | 台球杆架 5.2.1 | 5.2.2 | 6.2 |
外观质量 | 5.3.1 | 5.3.2 | 6.2 |
耐火种类及级别 | | | 6.3 |
弯曲度 | 5.5 | 5.5 | 6.4 |
透光度 | 5.6.1 | 5.6.2 | 6.5 |
耐热性 | 5.7 | —— | 6.5 |
耐寒性 | 5.8 | —— | 6.7 |
耐紫线辐照性 | 5.9 | 5.10.2 | 6.8 |
抗冲击性 | 5.10.1 | 5.10.3 | 6.9 |
碎片状态 | —— | | 6.10 |
| | | |
5.1 原片玻璃的要求
制造防火玻璃可选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钢化玻璃等材料作原片,复合防火玻璃也可选用单片防火玻璃作原片。原片玻璃应分别符合GB 4871,GB 11614,GB/T 9963等相应标准和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
5.2 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
5.2.1 按 6.1进行检验,复合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 2 复合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
玻璃的总厚度d | 长度或宽度(L)允许偏差 | 厚度允许偏差 |
L≤1200 | 1200<L≤2400 |
5≤d<11 | ±2 | ±3 | ±1.0 |
11≤d<17 | ±3 | ±4 | ±1.0 |
17≤d≤24 | ±4 | ±5 | ±1.3 |
d>24 | ±5 | ±6 | ±1.5 |
注:当长度L大于2400mm时,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
| | | |
5.2.2 按 6.1进行检验,单片防火玻璃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单片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表
玻璃厚度 | 长度或宽度(L)允许偏差 | 厚度允许偏差 |
L≤1000 | 1000<L≤2000 | L>2000 |
5 6 | +1 -2 | ±3 | ±4 | ±0.2 |
8 10 | +2 -3 | ±0.3 |
12 | ±0.4 |
15 | ±4 | ±4 | ±0.6 |
19 | ±5 | ±5 | ±6 | ±1.0 |
| | | | |
5.3 外观质量
5.3.1 按6.2进行检验,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周边 15 mm范围内的气泡、胶合层杂质不作规定。
表4 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要求
缺陷名称 | 要求 |
气泡 | 直径300mm圆内允许长0.5~1.0mm的气泡1个 |
胶合层杂质 | 直径500mm圆内允许长2.0mm以下的杂质2个 |
裂痕 | 不允许 |
爆边 | 每米边长允许有长度不超过20mm、自边部向玻璃表面延伸深度部超过厚度一半的爆边4个 |
叠差 | 由供需双方商定 |
磨伤 |
胶脱 |
| |
5.3.2 按6.2进行检验,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 要求 |
爆边 | 不允许存在 |
划伤 | 宽度≤0.1mm,长度≤50mm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内不超过4半导体除湿条 |
0.5mm>宽度>0.1mm,长度≤50mm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不超过1条 |
结石、裂纹、缺角 | 低频声波吹灰器不允许存在 |
波筋 | 不低于GB11614建筑级的规定 |
| |
5.4 耐火性能
5.4.1 按 6. 3进行试验,A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A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
耐火等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耐火时间,≥min | 90 | 60 | 45 | 30 |
| | | | |
5.4.2 按 6.3进行试验,B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B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热辐射强度)
耐火等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耐火时间,≥min | 90 | 60 | 45 | 30 |
| | | | |
5.4.3 按 6. 3进行试验,C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 8 C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
耐火等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耐火时间,≥min | 90 | 60 | 45 | 30 |
| | | | |
5.5 弯曲度
按6.4进行检验,复合防火玻璃和单片防火玻璃的弯曲度,弓形和波形时均不应超过0.3%.
5.6 透光度
5.6.1 按 6.5进行试验,复合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 9 复合防火玻璃的透光度
玻璃的总厚度(电热画d) | 透光度(%) |
5≤d<11 | ≥75 |
11≤d<17 | ≥70 |
17≤d≤24 | ≥65 |
d>24 | ≥60 |
| |
5.6.2 单片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7 复合防火玻璃耐热性能
按6. 6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3.1条、透光度应符合 5.6.1条的规定。
5.8 复合防火玻璃耐寒性能
按6.7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3.1条、透光度应符合 5.6.1条的规定。
5.9 复合防火玻璃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当复合防火玻璃使用在有建筑采光要求的场合时,应考虑其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按GB/T 5137. 3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均不应产生显著变、气泡及浑浊现象,同时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的相对减少率应不大于1000,见下式:
(accenter-b)/a×100%≤10%
式中:a——紫外线辐照前的透光度,
b——紫外线辐照后的透光度。
5.10 力学性能
5.10.1 复合防火玻璃的抗冲击性能
按6. 9进行试验,试验后玻璃应满足下述a),b)中的任意一条。
a)玻璃没有破坏。
b) 如果玻璃破坏,钢球不得穿透试样.
5.10.2 单片防火玻璃的抗冲击性能
按6. 9进行试验,试验后玻璃不得破碎。
5.10.3 单片防火玻璃碎片状态
按6.10进行试验,每块样品在 50 mm X 50 mm区域内的碎片数应超过40块,横跨区域边界的碎片以半块计。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存在,但其长度不得超过 75 mm,且端部不是刀刃状;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玻璃边缘形成的夹角不得大于45°。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及厚度的测量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 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厚度用符合GB 1216规定的千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四边中点,测量结果以四点平均值表示,数值精确到0. 1 mm,
6.2 外观质量
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 mm处进行目视检查。
6.3 耐火性能
将整块防火玻璃镶在固定框架内,按 GB 12513进行耐火性能试验,防火玻璃受火尺寸高不应小于1 100 mm,宽不应小于600 mm,试样应垂直安装。
试验时所使用的固定框架和安装方式应与实际工程使用的结构相同,并以图纸或其他相当的方法记录固定框架的结构和安装方式.
6.4 弯曲度
将玻璃垂直立放,水平放置直尺贴紧试样表面进行测量,弓形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波形时,用波谷到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
6.5 透光度
按GB/T 2680-1994第3.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6 复合防火玻璃耐热性能
6.6.1 采用3块尺寸为300 mm X 300 mm的试样。试验前,试样应在常温下垂直放置6h以上,检查外观质量并详细记录缺陷情况。
6.6.2 将试样垂直放人恒温箱,保持50℃±2℃的恒温6h后取出。
6.6.3 将取出的试样,在常温下垂直放置 6h以上,检查其外观质量和透光度。
6.6.4 试验后3块试样的外观质量符合规定为合格,1块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试验3块新试样,3块均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6.7 复合防火玻璃耐寒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