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8.20
∙【文 号】国税函[1998]485号
∙【施行日期】1998.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
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1998年8月20日 国税函〔1998〕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00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高退税率的七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00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517 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有线载波通信设备
851711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 其他电话机;可视电话
85171910 可视电话
8517199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 传真机
85172200 电传打字机
851730 有线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85173011 容量≥5000门的局用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等
85173012 其他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
85173090 未列名有线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851750 其他用于有线载波通信或有线数字通信的设备
85175010 光端机、脉冲编码调制设备(PCM)
85175090 未列名有线载波通信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卷盘
85178000 其他有线电话设备有线电报设备
8525 无线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发送设备;摄像机
852510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85251010 广播电视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85251090 其他无线电话、电报发送设备
852520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2011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52019 其他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52021 手持式无线电话机横幅制作
85252023 对讲机
85252029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净化水机 85252091 广播电视用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2099 其他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tzd
852530 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下水道井盖 852540 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巴氏杀菌锅 85254010 特种用途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2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90 其他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6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