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系船柱>光滑爪蟾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X。
第1.0.2条 本规X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X执行;本规X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X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X附录二。

大锅抗干扰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连体滑雪服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中央排水系统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X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X》的有关规定执
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X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1.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1.2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1.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1.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液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1.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X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微型压力传感器芯片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8: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1442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液体   火灾   石油化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