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 |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
甲 | <10%(体积) |
乙声音检测电路 | ≥10%(体积) 数字式水表 |
| |
第2.0.2条 防爆节能灯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
类别 | 名称 | 特征 |
甲 | A | 液化烃 |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
B | 可燃 液体 | 甲A类以外,闪点<28℃ |
乙 | A | 闪点≥28℃至≤45℃ |
B | 闪点45℃至<60℃ |
丙 | A | 闪点≥60℃至≤120℃ |
B | 闪点>120℃ |
| | | |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3.l.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程控电压衰减器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
| 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 | 液化烃罐组 | gpu虚拟化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 |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 100 | 120 | 120 |
相邻工厂(围墙) | 50 | 120 | 120 |
| 45 | 55 | |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 35 | 45 |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 45 | 55 | 80 |
厂外公路(路边) | 20 | 25 | |
变配电站(围墙) | 50 | 80 | |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 1.5倍塔杆高度 | |
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 (中心线) | 40 | 50 | 80 |
通航江河岸边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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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继电器控制模块
第3.2.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第3.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
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 厂内铁路
第3.4.1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
第五节 厂内管道综合
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