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饲料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近几年,饲料行业的发展迅速,饲料产品产量急速增加,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饲料行业有如此骄人的成绩,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3%。(《增值税暂行条例》)[
2、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
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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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
1)骨粉。(《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
(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3)饲用鱼油。(《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
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1)饲料添加剂。
(2)宠物饲料产品。(《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财软联盟,全(3)金霉素、伏球、黄霉素、阿散酸和奶粉。(粤国税函[1999]206号)
燃煤助燃剂3、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饲料作物、利用工业饲料养殖和饲料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减免税备案及审批
一、免征增值税备案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管理,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报批类减免。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广东地税局发布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中列示出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后桥壳1、企业减免税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一份,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6、 有关资格认定证明文件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收悉。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训)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 l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座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荆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o%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侗料”的解释范围的法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人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法规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078号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80512
  【实施日期】 199806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
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
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
汽车膨胀水箱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
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氮
、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
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
草胺、、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多氯酚钠、莠去
津、棉铃宝、、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
磷。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
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
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
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8
隔声工程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
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
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
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
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
增值税额×1997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的
销售收入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
菌灵、克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从1998年6月1日
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8年6月1日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
题的紧急通知》(财税电字(97)001号)相应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型大棚骨架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作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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