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技术导则

河北省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月××日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光源要求……………………………………………………
4灯具要求……………………………………………………
5灯具附属装置要求…………………………………………
6灯杆要求……………………………………………………
7配电线路要求………………………………………………
8照明节能……………………………………………………
9景观照明要求………………………………………………
10商业街照明…………………………………………………试水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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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照明质量,改善和美化城市照明环境,方便众生活出行,水箅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推动城市照明向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管理、维护。
1.3  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宠物垫城市照明采用的光源、灯具、灯杆、配电线路、控制系统和配套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性能标准的规定。
2.2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2.3  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应达到98%以上。
2.4  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应达到96%以上;城市景观照明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不得有断亮、缺笔少画现象。
2.5  城市道路交会区照明、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达到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要求。
2.6  城市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值;景观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的规定值。
2.7  城市照明设施,要优先选用通过国家绿节能认证、经过国家权威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和已列入《河北省城市和建筑照明推荐使用产品目录》的照明产品。
2.8  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应按照河北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技术规程》及《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执行。
3 光源要求
3.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
3.2  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或无极荧光灯等。
3.3  高压钠灯的能效指标应达到或超过GB19573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并优先选用达到标准规定的能效等级1级的产品。
3.4  按照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设计的道路,禁止在维护时使用非高光效长寿命光源替换。
3.5  市中心、商业中心、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等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显高压钠灯或无极荧光灯等。
3.6  优先选用与标准高压钠灯镇流器和触发器系统兼容的产品,推荐选用显指数≥80
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
3.7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LED灯、无极荧光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8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两侧灯箱内可采用T5T8三基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3.9  T5T8荧光灯应采用三基荧光粉产品,不应采用卤粉灯。选用荧光灯应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GB19043且平均寿命应≥10000小时,显指数≥80
3.10 一次性纸碗选用紧凑型荧光灯,平均寿命应≥10000小时,光效应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GB19044
3.11  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
3.12  无极荧光灯应选用有效寿命≥60000小时的产品,而且在有效寿命期间光源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70%
3.13  发光二极管(LED)作为新型光源,在满足技术条件时推荐在次干路、支路、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及景观照明中应用。
3.14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 灯具要求
4.1  机动车道路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照光通比不应大于25%
4.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4  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室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5
4.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7  无极荧光灯因为工作于高频,灯具必须通过电磁干扰的测试。
4.8  在选择灯具时,必须要满足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在此前提条件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8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应用率应达单水合肼85%以上。
4.9  灯具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证路面平均照度(亮度)达到维持值。
4.10  灯具应设计合理,整体考虑节能性和经济性,防止灯具散热性能不好而缩短光源和电器的寿命。
4.1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油漆脱落、变形破裂等缺陷。
4.12  灯具反光板、灯口、镇流器、灯泡、触发器、电容器及变功率转换器等应固定牢靠,不得有松动现象。
4.13  灯具与灯架连接必须固定牢靠,且便于更换。
4.14  灯具导线连接时螺丝必须拧紧,不得松动。
4.15  灯具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单仪入射狭缝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在400W及以下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2;功率在400W以上至1000W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封闭灯具的灯头线,应有耐热绝缘保护;灯杆内的导线应采用三芯护套线。在灯臂、灯杆及灯盘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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