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基本要求
1.1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应与生产、仓储区分开设置
1.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 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危险化学品放置处、仓库等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部位设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警示标识。
1.4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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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生产区域、仓储区域不应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
1.6生产中使用胶粘剂时,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识,并应做通风、远离火源等防火措施。
1.7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应按GB12476要求划
音频功放电路分区域,并标识。
2总平面布置
2.1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层数、面积、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2.2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用的物料周转场地。
3车间消防安全管理
3.1车间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的要求,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2车间工作地面应保持清洁。在生产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应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3.3喷漆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安装排风装置,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应做好防静电工作,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喷等设备应接地;
流程工业在线—干燥用的电热烘箱等设备应与喷漆车间或喷漆工段隔开,加热元件禁止裸露,已喷漆的工件应在通风位置放至油漆无滴落后再放入烘干设备烘干;
——应严格控制车间的油漆和溶剂存量,以及车间内的有毒或可燃蒸汽的浓度,浓度应低于爆炸极限下限的25%。
4仓库管理
4.1仓库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4.2仓库和中间仓库内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储存,并留出必要的间距,且不应遮挡、阻碍安全疏散。
4.3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4.4物品入库前应有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5仓库内禁止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6仓库以及周围50m内,不应燃放烟花爆竹。
4.7机动车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应靠近可燃物;机动车不应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4.8进入仓库的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5危险化学品管理
5.1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危险化学品应在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进行存放,并应按GB2894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应在室外或安全区域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工作。
5.3企业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5.4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库房内通道畅通,有隔热、降温、通风、防雨等措施;
——油漆、胶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品贮存区域,应采用防爆型式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等。
6生产设备管理
6.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正确、可靠。纤维干燥管道和砂光除尘系统应有防静电和防雷接地装置。
6.2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气动系统应密封良好。
6.3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6.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使用容易碰撞出火花的铁质工具及摩擦可能产生静电的工具。
6.5除尘系统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并应在除尘系统安装火花探测及自动熄灭装置。
6.6切割区、砂光区的设备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6.7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6.8企业的锅炉房设置应符合GB50041的规定。
7消防设施和器材
厂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应符合GB50016、GB50974、GB51251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木材加工厂房和仓库应按照GB 50016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层、多层木材加工厂房和仓库应按照GB50016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木材加工场所,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并应满足不小于3h火灾延续时间的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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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木材加厂房和仓库所应按照GB 51251要求设置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的,应设置在场所的屋顶或外墙上部,并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当采用钢结构屋顶的,排烟窗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设置自然排烟不满足要求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应按照GB50140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为工业建筑的中危险级;
——应按照GB50016和GB51309要求配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粉尘防爆
8.1粉尘的防爆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
8.2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容器内,防止粉尘泄漏。
8.3产生的粉尘的设备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8.4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应单独集中布置。
8.5生产设备和工艺装置设置的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设在厂房内,泄爆口朝向不应面向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紧急避险区、车间内通道以及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8.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设置和宽度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8.7产生木质粉尘的木工机械设备应设置收尘设施,且应采取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收尘管道设计风速应不小于20m/s。
硅胶模具制作方法9电气安全管理
机器人 单片机9.1用电产品
用电产品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
——不应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接线、检修;
——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应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用电产品使用前,应确认使用环境和条件符合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认;
——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宜设置监控或监视措施;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认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用电产品在检修后,应检测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长期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测和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9: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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