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食品安全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址
第五条选址的卫生要求
(一)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且不建于居民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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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第六条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第七条生产场所中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
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
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
第八条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第九条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第十条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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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粗洗后配备足量的盛装食物残渣的容器,容器不渗漏,便于清洗、消毒。
第四章设备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以及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
第十三条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GB 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检验大肠菌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五章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用于消毒后餐具、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应为食品专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哺乳衫
第十八条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后应及时清洗车厢,定期消毒。
第六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碳计算器第十九条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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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生产用水应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用。
第二十一条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挂包钩
第二十三条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使用独立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消毒日期以及保质期等内容。
第七章卫生质量、人员卫生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3个月。
第二十六条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原始记录齐全。
第二十七条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大肠菌。
第二十八条生产操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生产操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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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台账。
第三十一条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第八章许可证发放
第三十二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取得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发电机冷却器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实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发放情况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三十四条许可申请与发放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向生产场所所属的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申请表》(附表2);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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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8.清洗消毒设备符合要求并能够保证餐具、饮具消毒效果的证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后,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及时指派两名及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四)受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XX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XX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XX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对于已办结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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