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面清洁工具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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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清洁工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清洁工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开发生产的铲连扫、猪毛扫把、塑料扫把、垃圾铲、地刷、胶棉地拖、棉纱地拖等地面清洁工具。它是本公司地面清洁工具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质量检验和制订各种技术标准、技术文件以及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的主要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B/T 3827-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乙酸盐雾试验(ASS)法
QB/T 3832-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QB/T 4318-2012  胶棉拖把
SN/T 2249-2009 塑料及其制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测定 气相谱-质谱法
ZEK 01.4-08 GS标志认证中多环芳烃(PAHs)的检测与判定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结构
地面清洁工具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表面涂镀层应均匀,不应起泡、龟裂、脱落和磨损,安装后外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缩痕、翘曲、熔接痕缺陷。
地面清洁工具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产品的标志、铭牌和说明功能的文字及符号,应简明清晰,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3.2 机械和物理性能
3.2.1 正常使用
产品应在可预见的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测试,以保证在产品正常耗损的情况下,仍不会出现危险。
产品在测试前和测试后,均应满足3.2的要求。
3.2.2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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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在经过可预见的正常使用测试后,对于预定的产品,如无特别说明,应进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
产品在测试前和测试后,均应符合3.2的要求。路肩枕
3.2.3 边缘
a)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不应有可触及的危险性金属或玻璃锐利边缘。
b)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
3.2.4 尖端
产品不应有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
3.2.5 突出物
如果突出物存在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
3.2.6 金属丝和杆件
用于产品中起增加刚性或固定外形作用的金属丝或其他金属材料,进行挠曲测试时不应断裂而产生危险的锐利尖端、锐利边缘或突出物。
3.2.7 垃圾铲
a)外观应符合3.1的要求。
b)直杆件:直杆应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应符合3.2.3~3.2.6要求。
c)附属配件:产品所需零配件齐全,产品不倾斜。
d)杆长≥0.6米。
3.2.8 铲连扫
a)外观应符合3.1的要求。
b)直杆件:直杆应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应符合3.2.3~3.2.6要求。
exosipc)附属配件:产品所需零配件齐全,产品不倾斜。
d)铲杆长≥0.6米。
e)铲与扫把连接在卡位自然放置不脱落。
3.2.9 猪毛扫把
a)外观应符合3.1的要求。
b)直杆件:直杆应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应符合3.2.3~3.2.6要求。
c)杆长≥0.6米
d)附属配件:产品所需零配件齐全,产品不倾斜。
e)刷毛平整、光滑、不得有脱落现象,对一束毛施加10N拉力,扫把毛不得有脱落。
3.2.10 塑料扫把
a)外观应符合3.1的要求。
b)直杆件:直杆应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应符合3.2.6要求。
c)杆长≥1.1米
d)附属配件:产品所需零配件齐全,产品不倾斜。
e)刷毛平整、光滑、不得有脱落现象,对一束毛施加10N拉力,扫把毛不得有脱落。
3.2.11 地刷
a)外观应符合3.1的要求。
b)直杆件:直杆应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应符合3.2.3~3.2.6要求。
c)杆长:≥1.1米。
d)附属配件:产品所需零配件齐全,产品不倾斜。
e)刷毛平整、光滑、不得有脱落现象,对一束毛施加10N拉力,扫把毛不得有脱落。
3.2.12 胶棉地拖
a)外观应符合3.1的要求。
b)直杆件:直杆应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应符合3.2.3~3.2.6要求。
c)杆长:≥1.1米。
d)附属配件:产品所需零配件齐全,产品不倾斜。
3.2.13 棉纱地拖
a)外观应符合3.1的要求且拖头塑料件螺口不开裂。
b)直杆件:直杆应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应符合3.2.3~3.2.6要求。
c)附属配件:产品所需零配件齐全,产品不倾斜。
d)拖头吸水后(无滴水)总重量≥900g。
3.3 材料化学性能
3.3.1 邻苯二甲酸盐限值要求
产品中非金属材料的领苯二甲酸盐应符合表1中的最大限量要求。
表1 邻苯二甲酸盐限值
化学名称 限制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1000mg/kg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3.3.2 多环芳香烃限值要求
产品中非金属材料中多环芳烃(PAHs)18种物质的含量应小于200毫克/千克,苯并芘小于20毫克/千克。
3.3.3 镀层耐腐蚀性
镀、涂层表面光亮、泽均匀、不应起泡、龟裂、脱落、磨损、露底等缺陷。镀层耐腐蚀性能应符合表格2规定。
表2 镀层耐腐蚀性
基本材料 试验时间/h 试验方法 判定级别/级
铜合金
不锈钢
12h 乙酸盐雾测试 10
锌合金
铝合金
3.4 安全性能
塑料配件与不锈钢管装配结合紧密,正常使用不脱落;在使用过程中可接触的部位不允许有伤害人体的锐角、快口、毛刺。应符合3.2.3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试验应在如下条件下进行:
a)温度 :-20℃-70℃;
b)相对湿度:25%-75%;
c)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4.2 外观结构
采用目测法检查产品外观是否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4.3 机械和物理性能
参照产品说明书与本标准第3.2款的要求,通过文件、实物对照以及相关的测试工具,检查整个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4 材料化学性能
4.4.1 邻苯二甲酸盐限值要求
按照SN/T 2249-2009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
4.4.2 多环芳香烃限值要求
血竭提取物按照ZEK 01.4-08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
4.4.3 镀层耐腐蚀性
按照QB/T 3827-1999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依据QB/T 3832-1999进行判定。
4.5 安全性能
采用目测与相关测试工具检查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第3.4款的要求。
5 检验规则
5.1 总则
产品在定型时(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本部分和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各项规定的要求。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
各类检验项目和顺序分别按表3进行。
表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定型检验交收检验例行检验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稀疏编码外观结构 ΟΟ-    3.1    4.2
机械和物理性能 ΟΟ-    3.2    4.3
材料化学性能 Ο- Ο  3.3    4.4
安全性能 Ο- Ο  3.4    4.5 注:“Ο”表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一”表示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5.3 定型检验
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进行定型检验。
定型检验由产品承制方的质量检验部门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定型检验中检验样品数量为2件。
定型检验中的故障处理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中出现某项通不过时,应停止试验。查明原因,提出分析报告,排除问题,重新进行该项试验。若在以后的试验中再出现某项通不过时,在查明原因,提出分析报告,排除问题,应重新进行定型检验。
检验后应提交定型检验报告。
5.4 交收检验
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进行逐批全数交收检验。检验中,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整改后可重新
进行检验。若再一次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该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对于不合格品,应修复成合格品后才能交付。
交收检验由产品承制方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5.5 例行检验
批量生产的产品,一般每批均应进行例行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验。当主要设计、工艺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改变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由产品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根据订货方的要求,产品承制方应提供近期例行检验报告。
例行检验的样品应在交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其试验样品数为2件。
例行检验中,某项通不过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中出现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原因,提出分析报告。经改善后,再顺序做以下各项检验,如再次出现某项通不过,查明原因后提出分析报告,再经修改后,应重新进行例行检验。在重新进行例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项通不过时,则判该产品通不过例行检验。例行检验中经环境试验的产品,应印有标记,不允许作为正品出厂。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2:23: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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