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29
【字 号】沈政办发〔2018〕104号
【施行日期】2018.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沈阳市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将政府网站打造成为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集约化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府网站建设技术运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协调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是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内容保障、技术保障、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做好本单位政务服务系统与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及前端整合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设置专门人员或指定专门团队负责网站内容建设、互动回应、技术运维等工作,确保信息发布权威、准确、及时,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章 开办整合
  第七条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开设门户网站,镇、街道不开设政府网站。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区、县(市)及以下政府部门不开设部门网站。没有开设网站的政府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政务服务。各区、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
  第八条  政府网站开办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拟开设政府网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最终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开设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管理备案等工作。政府网站开办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主办单位要向市编委办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网站中文域名;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网站英文域名,通过当地网络接入商获得IP地址,向省通信管理
局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进行安全测评。
打印胶片  (三)政府网站主办单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四)新开通的政府网站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开办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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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级政府及部门开设政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须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委网信办进行审批备案。
  (二)经市委网信办审批核准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上报至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备案内容应包括政务新媒体的名称、使用单位、帐号(或昵称、二维码)、用途、批准人等信息。
  第十条  网站下线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部门网站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启动。拟下线网站原有内容应向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做整合迁移。迁移前要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完成迁移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下线公告30天以上,并说明原有内容去向。
  (三)部门网站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冲压滤网  (四)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或因安全问题被责令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并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五)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在整合迁移、改版过程中,技术支持单位务必保障数据不丢失。
firmicutes  (六)政府网站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主办单位、负责人、、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在网站页面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全称。政府网站中文域名为×××.政务或×××.政务,其中×××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www.□□□.gov结构,其中□□□为本地区名称全拼或拼音首字母对应的字符串;部门网站英文域名为○○○.□□□.gov,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使用的拼音字符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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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其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要贯彻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以及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年报,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转载上级政府门户网站重要信息,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渠道。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应科学分类、及时更新。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提升装置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解读材料应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发布动态处置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辟谣信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5:2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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