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电化学去毛刺【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 号】宝政办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2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微型拉曼光谱仪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开设整合
 第四章  域名管理
 第五章  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
 第六章  集约化管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电磁炉茶盘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投篮训练器
域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
〔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政府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为全市政府网站提供建设、运维、监管的技术支撑平台。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主办单位要遵循管办分离、统筹规划、互联融合、分级分类、需求引领、正确导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保障安全等原则,为企业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是全市政府网站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绩效测评和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及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宝鸡政务服务网的规范建设、运行维护、内容保障工作,做好与政府网站的数据和服务对接,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版块的建设管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内容的监管工作,督促各单位对有关政务公开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原则上分别是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本县(区)、本部门网站的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安全发展等职责,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保障及服务工作。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市、县(区)双重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所办网站,其主办单位所在县(区)政府办公室为其主管单位。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
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宣传、网信、编制、公安部门是全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指导舆情回应等工作,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管理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中文域名“.政务”(行政单位)、“.公益”(事业单位)的注册和行政、事业单位网站的(挂)标识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自动化机械手臂 各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完善、落实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安全审查、应急响应、专人负责、部门联动等机制和内容保障、信息更新、值班读网、自查整改、问题反馈、信息备案等制度。
第三章  开设整合
 第七条 政府网站开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有条件的可开设外文版政府网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应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三)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府网站,可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做好相关内容保障工作。
 (四)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应以本地、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在网站首页头部标识区醒目展示网站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 开设政府网站应按照以下流程申请:
 (一)开设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需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附件1),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开设市政府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附件1),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拟开设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待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主办单位要向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中文域名注册和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并在底部功能区列明中文域名等内容;拟开设市政府部门网站的,待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使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的下级域名,向市委编办提交中文域名注册和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并在底部功能区列明中文域名等内容。
 (三)主办单位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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