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杜海洋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杜海洋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机智能监控器【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35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继军王瑶秦长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快装脚手架
【当事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杜海洋 
【当事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杜海洋 
【当事人-个人】杜海洋 
【当事人-公司】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扭力起子韩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洋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杜海洋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缘泰石化是否应当支付杜海洋2019年度绩效工资和加班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胶管缠绕机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丝锥夹头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除有关杜海洋年度绩效工资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缘泰石化是否应当支付杜海洋2019年度绩效工资和加班费。    关于杜海洋2019年度绩效工资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杜海洋主张年度绩效工资的依据是其在一审中提供的鞍炼集团有限公司聘任意向书,鞍炼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在该意向书中加盖公章,杜海洋亦未在应聘者处签字,且其中工资标准一节载明的“年度绩效工资(税前):人民币354000.00元/月”显然不符合常理。而按照杜海洋与缘泰石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杜海洋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奖金)根据杜海洋实际劳动贡献确定。根据缘泰石化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2019年该公司营业利润为-71672499.58元,存在亏损情况。杜海洋作为缘泰石化总经理,其所管理的企业在2019年出现巨额亏损,如再要求企业向其发放高额年度绩效工资,不符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至于杜海洋主张的其他高管均全额发放了绩效工资一节。因杜海洋仅提供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该项主张,而吴某于2021年5月27日在一审法院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公司所有在职高职都是全额发放绩效,在因杜海洋离职,所前部分没给,我是听说。”故其证言不能作为缘泰石化应当向杜海洋发放年度绩效工资的依据。因此,杜海洋主张的年度绩效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缘泰石化是否应向杜海洋支付加班费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而杜海洋作为时任缘泰石化的总经理,其有权并应该合理有效安排工作,其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召开会议,并仅依据相关会议纪要的时间主张加班事实、主张高额加班费,不宜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故杜海洋主张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杜海洋未休年休假报酬25318.00元;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杜海洋解除劳动关系,向杜海洋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杜海洋2020年3月1日至5日工资15823.75元;    四、驳回杜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2:19: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缘泰石化系鞍炼集团的二级公司,在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上接受鞍炼集团的安排。2018年11月1日,鞍炼集团向杜海洋发送《聘任意向书》。缘泰石化与杜海洋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安排杜海洋从事缘泰石化
经理工作,标准工时工作制:杜海洋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2020年1月23日杜海洋书面申请辞职,并于2020年3月5日离职。工作期间,杜海洋的工资由缘泰石化委托大连侠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发放。年度工资标准(税前):人民币1180000元,其中:月基本工资(税前)人民币49466.66元/月,工资发放月份12月/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绩效方案及个人表现情况发放月绩效工资人民币19666.66元,年度绩效工资人民币354000元。工作期间,2019年6月29日至10月20日缘泰石化进行设备检修,期间安排杜海洋周六、周日工作33日,加班费共计68833.32元÷21.75某33天某200%=208873.52元。缘泰石化未安排杜海洋休年假,年假报酬68833.32元÷21.75某4天某2=25318.00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5日为发放工资68833.32元÷21.75某5=15823.75元。再查,2021年4月15日,台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21】台劳字第8号裁决,缘泰石化不服裁决于2021年4月28日向该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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