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
时间: 2003-12-29 10:43:27 | [<<] [>>]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
JGJ3-79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破门弹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工程总局
试行日期:1980年 10月 1日
通 知
(79)建工科字第155号
根据国家建委《一九七七年全国工程建设抗震科技重点项目计划》和《一九七七年全国工程建设抗震科技重点项目计划》中关于编制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JGJ3-79),经有善 门会审完毕,现批准自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八层以上高层民用建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和现浇剪力墙结构。
鉴于高层建筑的试验研究和实践经验不足,请各单位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随时函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
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说 明
根据国家建委《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七年全国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一九七七
年全国工程建设抗震科技重点项目计划》中关于编制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的要求,为适应目前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的需要,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上海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广东省建筑设计院、广州市住宅公司、华南工程学院、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北建筑工业学院等单位组成编写组,在总结我国高层建筑结构设计、施工的实践经逡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编制了本《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
一九七六年五月,在“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座谈会”上通过了本规定的编写提纲;六月份编写组起草了本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此后,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等地邀请有关单位座谈讨论,大家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一九七七年四~五月,编写组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唐山地震的震害分析,并吸取一年来各协作单位新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写出《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讨论稿)。经再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编写组又进行了修订,编写出本《规定》的送审稿,提交一九七八年二月在天津召开的《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审查会审查,经会议审查和修改后后定稿。
本规定虽经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需从实践中不断地补充修订与完善。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随时寄交我院。以便今后修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一九七八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拉深模具第1条 为了在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1.08b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钢筋单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和使用等要求统一考虑采用先进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并根据不同类型结构的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八层及八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现浇剪力墙结构,其屋面高度在下列范围内:
一、无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烈度为7度时不超过130米;
二、设计烈度为8度时不超守80米;
三、设计烈度为9度时不超过40米。
注:屋面高度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附属建筑。
第4条 本规定是遵照我国《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并结合有关高层建筑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而补充编制的。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5条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施工应根据统一考虑的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执行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
第二章 设计复合硅微粉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对建筑布置的要求
第6条 建筑平面和竖向布置,应考虑到结构受力明确,有利于低抗水平荷载和便于施工。
第7条 高层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尺寸和所选用的构件类型应减少规格,以利于建筑工业化。非承重隔墙宜采用轻质构件。
第8条 对对于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
一、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规则;
二、在结构单元的两端或拐角部位,不宜设置楼梯间和电梯间,否则,应采取加强措施;
三、机房、水箱和技术层的布置应注意结构的抗震要求;
四、高层建筑宜设置地下室,每一结构单元地下的埋深应一致。
第二节 对结构布置的要求
第9条 各结构单元内的结构平面布置应尽量均匀对称。抗侧力结构的刚度中心应力求靠近水平荷载合务作用线上,以减少扭转的影响。
第10条 框架结构仲缩缝可按规范TJ10-74第140条的规定设置;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一般不宜大于50米。如通过调研或计算有充分依据并采取可靠措施,则本条规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11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应优先考虑通过调整平面形状和尺寸,尽可能采用不设防震缝、沉降缝、伸缩缝的方案。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阴谋诡计震缝:
一、建筑平面突出部分较长(如L形、T形、形、U形平面等);
二、房屋有较大的错层;
三、各部分结构的刚度或荷载相差悬殊。
防震缝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防震缝。
当建筑物设有沉降缝和伸缩缝时,沉降缝和伸缩缝的宽度应满足防震缝宽度的要求。
防震缝的最小宽度t宜符合表1的要求。
防震缝的最小宽度t 表1
注:表中H为相邻结构单元较低的屋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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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高层建筑结构由伸缩缝、防震缝或沉降缝划分成独立的结构单元,在缝的两侧应各自设置抗侧力结构。
第13条 高层框加-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横向剪力墙宜均匀对称地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附近、平面形状变化处以及恒载较大的地主。
二、横各剪力墙的最大间距,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一般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4倍;对于有现浇面层的装配式钢和钢筋混凝土楼板一般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2.5倍。但对于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尚应遵照规范T11-78条规定。在剪力墙之间楼板有较大的开沿削弱时,剪力墙的间距应予减少。
注:(1)纵向剪力墙置在较长结构单元的两端时,可采取在楼板、墙体中留出后浇段等措施,以减少纵向收缩应力的影响。
(2)为了使剪力墙下基础受力比较均匀,剪力墙也宜均匀布置,以便将剪力墙的荷载比较均匀地传给地基或桩基。
电力检查井第14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剪力墙或框架-剪力墙结构,其力剪力墙沿竖向宜贯通建筑全高。当不得不在顶层设置较大房间,而使剪力墙不能贯通全高布置时,应对顶层结构采取加强措施,或使剪力墙的刚度逐渐过渡,避免刚度有过大的突变。
第15条 框支剪力墙结构(即底部为框架、上部为剪力墙的结构),可以在无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中采用;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中,除在剪力墙体系中夹有个别框支剪力墙者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三节 荷 载
第16条 作用高层建筑外墙表面的风荷载W(公斤/米2)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W0--基本风压(公斤/米2),按规范TJ9--74第26~30条采用;
K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规范TJ9--74第32条采用;
k1--迎风面风荷载体型系数,取k1=+0.8(图1);
k2=背风面风载体型系数,取k2=-0.5;对于建筑平面长宽比L/B=1~1.5,且高宽比H/B>4的塔式高层建筑,背风面荷载体型系数取k2=-0.6;
β--风振系数,与建筑物结构高度H及宽度B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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