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 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
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 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 正确提取折旧, 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 ?)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
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
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电源外壳(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
最低年限如下:
(一直流电机编码器 )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 )电子设备,为 3 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 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 但是国
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 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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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 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 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
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
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自动拖把 5 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
作除外规定的权力 ;制作防爆墙的单位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10 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4 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3 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20 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 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
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700755 20 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
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 (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桥梁支座更换与维修 )、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 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
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 ;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
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 此类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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