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服发〔2012〕128号文件规定地下室临时停车收费:8小时内5元次

陕价服发〔2012〕128号⽂件规定地下室临时停车收费:8⼩时内5元次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导波检测
陕价服发〔2012〕12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范区发展改⾰局、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步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政府令《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原《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陕价经发〔2005〕158号)同时废⽌。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28⽇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为,维护业主(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具进⾏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
交通⼯具分为⾃⾏车、电动⾃⾏车、⼈⼒三轮车、摩托车(含⼆轮和三轮摩托车)、⼩型汽车、⼤型汽车六类。⼤型汽车和⼩型汽车以车牌颜⾊区分,⼩型汽车为蓝⾊车牌,⼤型汽车为黄⾊车牌(不含⽤于教练的黄⾊车牌⼩轿车)。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实⾏政府指导价。制定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实⾏分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制定不同⼩区交通⼯具停放服务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限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六条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价部门提出书⾯报告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真实有效的⼯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或项⽬相关资料;
(三)产权⼈委托书;
(四)停车场停车泊位平⾯图;
(五)停车场经营成本资料及价格申报意见。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报告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偏心轮机构
当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作⽇内作出制定具体价格的决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应当书⾯说明理由。
经物价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接到报价报告⼗⽇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和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交通⼯具停放场所,具备防晒、防⾬功能;露天停车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具停放场所;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造的多层机械式泊车车位,具备防晒、防⾬功能。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附件3)。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下列车辆临时进⼊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
(⼀)军队、武警部队车辆;
固定床反应器(⼆)执⾏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车、各种⼯程抢修车;
(三)进⼊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
第⼗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应当⾸先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使⽤⼈的需要。对产权属业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和利⽤⼈防⼯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建造的机械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车位买断;对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停车场(所),可以实⾏车位买断、赠予或租赁。车位买断价格由双⽅协商并报备,车位租赁价格由双⽅协商,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愿选择。
对业主因住房结构不可分割且取得产权或使⽤权的独⽴封闭车库及业主买断车位因故长期不⽤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分别参照陕价服发〔2012〕106号第⼗九条第⼆款、第⼆⼗三条第⼆款执⾏;
第⼗⼀条车辆实⾏刷卡出⼊的⼩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出⼊卡时,可按10元/卡的标准⼀次性收取⼯本费,对临时出⼊的车辆只能按次收取停车费,不得计时收费。
第⼗⼆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作。做到亮证收费并出具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区缴费地点的醒⽬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服务项⽬、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制定服务价格依据及制定服务价格⽂号、执⾏时间等内容。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定赔偿责任;对缴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积极配合业主(使⽤⼈)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四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对各级物价部门违反价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为的⾏为,要追究直接责任⼈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2013年1⽉1⽇起执⾏。
附件1: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扩张网机⼀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具有独⽴的出⼊⼝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动升
偏心井口
室内停车场具有独⽴的出⼊⼝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监控室24⼩时有专⼈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洁⼈员。
露天停车场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有专⼈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员,24⼩时有专⼈值班、巡逻。
⼆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出⼊⼝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配备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24⼩时有专⼈值班,配备管理、保洁⼈员。
露天停车场配备监控设备或电脑计费系统,停车位有专业标识。24⼩时有⼈值班,有专⼈负责车场卫⽣。
三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有明显的停车标识。24⼩时有⼈值班,打扫卫⽣。
露天停车场有⼈负责值班,保持车场整洁⼲净。
附件2-1: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
服务按⽉计算价格表
单位:元/辆·⽉车场
⼀类⼆类三类
价格类别
车型
室内露天室内露天室内露天
⼩型汽车150.0080.00130.0060.00100.0050.00
led间隔柱⼤型汽车200.0090.00180.0070.00150.0060.00
附件2-2: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
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
单位:元/辆·次车场
价格类别
⼀类⼆类三类
车型
室内露天室内露天室内露天
⼩型汽车5.004.004.003.003.002.00
⼤型汽车6.005.005.004.004.003.00
注:1、按次计费不分⽩昼。
2、连续停车每8⼩时为⼀次。
附件3-1: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及摩托车
停放服务按⽉计算价格表
单位:元/辆·⽉车场
价格类别车型室内
⼀类
室内
⼆类
室内
三类
简易
车棚
露天
⾃⾏车7.00  6.00  5.00  4.00  3.00
电动⾃⾏车25.0020.0015.0015.0010.00
⼈⼒三轮车25.0020.0015.0015.0010.00
摩托车30.0025.0020.0015.0010.00
注:残疾⼈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附件3-2: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及摩托车
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
单位:元/辆·次车场
价格类别车型室内
⼀类
室内
⼆类
室内
三类
简易
车棚
露天
⾃⾏车  1.000.800.600.500.50
电动⾃⾏车2.001.501.001.000.80
⼈⼒三轮车2.001.501.001.000.80
摩托车  2.502.001.501.501.00
注:1、按次计费不分⽩昼,连续停车每超过24⼩时加收⼀次。
2、残疾⼈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欢迎留⾔吐槽说说你们⼩区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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