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区水上航标维护及费用承担-精品文档

桥区水上航标维护及费用承担
1 航标及其管理主体概述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的定义,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根据属性来划分,一般包括公用航标和专用航标。公用航标是指为保障公共航行安全,根据航道通航情况,由航标管理机构设置、维护、管理的航标。目前负责公用航标管理的机构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统称航标管理机构);专用航标是相对于公用航标而言的航标,一般是指涉航管理对象基于其涉航行为的影响,为保障涉航行为安全和通航安全而设置的航标。桥梁专用航标是因桥梁建设对航道通航造成影响而需要设置的航标,主要包括设置在桥体上的桥涵标、桥柱灯以及设置在桥梁所在水域的水上航标等。
按照航标管理的实际,桥区水上航标的管理主体主要包括设置主体、维护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等,即桥区水上航标由谁负责设置、由谁负责维护、由谁履行政府管理行为,其管理涉及桥区水上航标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投入等问题。
根据当前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践,桥区水上航标设置和行政管理二者主体较为明确,即桥区水上航标一般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统称桥梁业主)负责设置,其是桥区水上航标的物权或物权管理主体;桥区水上航标的行政管理主体则是航标管理
机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专用航标需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因法规与规章间规定的不一致、主体间对桥区水上航标认识理解的分歧以及相关规范的缺位,从而出现维护费用由谁来承担的争议问题。
防喷网2 现行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及费用承担问题磨具制造
2.1 现行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
挤压件
现行国家层面的法规和规章对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主体的界定,主要包括专门的航标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航标管理规定。
2.1.1 航标管理法规和规章
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第9条规定:“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35条规定:“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与设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签订委托代设、代管协议,负担航标设施和维护管理的费用。桥区水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第37条规定:
“桥梁施工期及桥梁建成后,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管理,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宜委托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桥涵标及桥柱灯由桥梁管理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管理。”
2.1.2 其他法规和规章的特别规定
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硬件加密设备>钢管扩口机
对于上述桥区水上航标涉及的管理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第80条、第83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涉及的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主体问题应适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即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这种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较当前航标管理立法更为严格,客观上能够更好地发挥航标管理机构的专业养护
优势,保障航标维护质量,提高航标管理水平。
2.2 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责任主体界定投币饮水机
笔者认为,在立法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的同时,应延伸考虑其维护费用的相关问题。
2.2.1 维护责任主体与物权的关系
按照公用、专用航标的分类,航标的维护费用一般分别由航标管理机构、专用航标的业主承担。专用航标虽可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为维护,但这不改变专用航标的维护责任主体属性,航标管理机构执行桥区水上航标维护事权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专用航标业主对于专用航标仍然承担当然的航标维护法律责任。但是,根据上述公路、铁路安全保护立法规定,公路、铁路桥梁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其维护责任主体已通过立法由桥梁业主变更为航标管理机构,应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当然的航标维护法律责任。此种情况下涉及的维护费用承担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立法明确桥区水上航标由公路、铁路业主设置并由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可理解为专用航标物权的一并转移,理所当然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维护费用;二是从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责任主体发生改变,但专用航标属性没有改变,其物权仍属于桥梁业主,可以理解为物权与维护责任主体的分离,维护工作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并承担当然的法律责任,维护费仍由物权业主承担。对此,应
进一步明确有关物权与维护主体责任的关系、桥区水上航标物权是否全部移交航
标管理机构、费用是由航标管理机构全额承担还是部分承担等问题,以利于操作。  2.2.2 航标管理机构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的合理性
假设由航标管理机构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那么对于其合理性问题应加以考虑。
(1)桥区水上航标的专用航标属性问题。桥区水上航标是因桥梁建设运营对航道通航造成影响而需要设置的航标,亦即桥梁的建设影响了航道的通航而由桥梁业主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其与桥涵标、桥柱灯等助航标志同属于专用航标。铁路、公路安全保护立法要求桥区水上航标由业主设置、航标管理机构维护的,并未改变专用航标的属性。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物权法尊重在先的权利,在桥梁未建前该航道段并不存在影响通航的情况,因桥梁建设运营而影响通航,由桥梁业主承担由此涉及的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是合情合理的。同时,现行立法中也明确桥涵标等桥梁航标由桥梁业主设置、维护,即使是当时负有争议的桥区水上航标也明确由业主设置,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桥梁所涉及的航标具有专用航标属性。
(2)公共产品服务补助的均等性问题。铁路、公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具有公益性特征,而公益性的大小受铁路、公路所处的社会发展环境和发展需求、项目类别等因素的影响。总体来说,铁路、公路属于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类,对于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应给予铁路、公路的建设和运营企业以一
定的补助,但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1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1121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航标   维护   管理   桥区   桥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