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管理办法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粉尘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提高粉尘防治管理水平,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制定《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纹眉机第二条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粉尘防治齐抓共管责任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是粉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及矿的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粉尘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分管副职对本分管范围内的粉尘防治工作负责。
第三条通风部门是粉尘防治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机电、运输等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粉尘防治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粉尘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公牛辅助第四条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粉尘防治队伍,配备防尘工、测尘工,负责粉尘防治工作的日常现场管理;采煤、
音频编解码芯片掘进、机电、运输等区(队)配备防尘工,负责粉尘防治工作。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粉尘综合防治的管理制度,包括:(1)巷道冲刷制度;(2)防尘设施管理制度;(3)隔爆设施管理制度;(4)粉尘测定制度;(5)区域管理责任制。并有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防尘系统图(标明管路长度、规格及阀门、净化水幕、喷雾、隔爆等设施的位置,标明煤层注水钻孔布置和地面水池的位置、标高、容积等)。
第六条实行粉尘防治区域管理责任制。应对从地面煤仓、井口到井下井底车场、轨道大巷、皮带大巷、进风大巷、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机电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专回、总回、回风井等所有地点进行区域划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七条矿井每月在召开“一通三防”例会时,要及时通报粉尘治理情况,研究解决粉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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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矿井及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下风侧、施工钻眼、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九条定期组织对防尘工、测尘工进行职业培训,测尘工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贮水量不得小于连续2h 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矿井防尘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或井下水源,水源应设置过滤池或过滤装置,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
(四)防尘供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胶带运输巷道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其他巷道每隔100m安设一个三通。
第十一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喷嘴清洗
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十二条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应坚持“掘进注水与回采注水相结合、动压注水与静压注水相结合、深孔注水与浅孔注水相结合”的原则,安装压力计和流量表,并建立煤层注水记录或台账,确保注水后的煤体原始水分增量大于或等于1.5%。
第十三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泡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第十五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第十六条综采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第十七条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
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同时使用爆破自动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
第十九条采掘工作面装煤(矸)前必须对工作面30m 范围内巷道周边和煤(矸)堆洒水,安装人工或自动喷雾系统,实行装煤(矸)喷雾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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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第二十一条主要进风大巷及主、副井、采区进回风巷道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安全出口外和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设置一道净化水幕,50-100m之内再设一道,并做到使用正常、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22: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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