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与方法(二)

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与方法(二)
    编者按: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全省乡(镇)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应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10月底以前召开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省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应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11月底以前召开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省市(州)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将在2007年11月底以前完成。12月20日以前召开市(州)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为了配合这次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本刊将陆续刊出换届选举的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见面活动、充分介绍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全部列入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即进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阶段。
    (一)正式候选人确定的原则
    1.体现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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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坚持众公认。
    (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县、乡两级国家机关各职领导人员候选人按照下述程序和方法确定:
    1.直接确定法。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相加多于应选人数,但少于或者
等于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代表酝酿、讨论且无重大异议后,即把他们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再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2.预选确定法。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相加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则应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按照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和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预选作为确定候选人的一种方法,目前没有统一模式。但作为通过票决方式进行的选择,其程序和方式基本同正式选举一样,时间可以缩短一些,但程序不可缺少,必须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1)预选的时间和组织。预选应在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并由大会主席团具体组织。
    (2)预选方式和主持。预选可采取大会或分团的形式进行。通过大会形式进行预选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通过分团形式进行预选的,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负责人或派人主持。委托或外派主持人的职责是“监督”预选的程序性过程,而不应是“包办”。
    (3)预选程序。无论是大会预选,还是分团预选,其会议的程序安排与正式选举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进行预选动员(大会主席团委托讲话)。②通过正式候选人预选办法草案。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④候选人做个人陈述。⑤表决预选的工作人员。⑥写票和投票。预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主席团统一印制,其名单排列顺序一般以姓名笔划或者与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候选人名单相一致。预选不实行委托投票。预选不追求高“参选率”,但应实际反映在场代表的意愿。预选投票方式可以简化。预选仅是为了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一种票决方式,所以预选时可以只投赞成票,但对某职务候选人赞成的总和应当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加上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或符合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否则,预选选票作废。⑦宣布计票结果。⑧确定正式候选人。经过有效预选,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内,按候选人的得票多少排序,以得票高的为正式候选人;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为正式候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预选投票,以得票高的为正式候选人。
    (三)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公布啪啪圈
    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职正式候选人确定后,主席团应立即印发各代表团。各
职正式候选人名单,应按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分类,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排列。
无人自助超市    七、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投票选举一般安排在县、乡两级人代会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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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票选举的原则
    人代会投票选举的原则,类同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投票原则。主要是:
    1.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投票的原则。
    2.一人一票的原则。每一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4.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各职领导人员正式候选人数必须符合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数。
    5.推选和被推选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原则。代表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权利,也有被推选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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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各职候选人回避的原则。代表被提名推荐成为某职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7.按照选票张数、投票人数依法确定选举有效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8.以选举结果确定当选的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24条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是否依法当选。
    如果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某一个人,在选举投票中,其得票数多于正式候选人的票数,达到了当选票的数额,而且也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则应确定其当选有效。
日盲紫外探测器    (二)投票选举的准备
    投票选举准备工作是完成投票选举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1.做好大会选举的程序安排。
    2.准备好会场、投票箱、计票室。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8:21: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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