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 则
l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一般要求以及船舶证书、文本和技术资料、船员配备和交接、设备技术、危险物品管理、可移动物件、储备量和船舶应变部署等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或柴油机推进功率为3000 kW及以上的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上运输船舶。等同的海上非运输船舶,亦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须紧急开航的船舶。
2 引用标准
GBll412.2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甲板部
GBll412.3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轮机部
3 术语
3.1 开航 set sail
船舶在驶离港口的最后一个泊位或锚地,解除最后一根系缆或锚离海底的瞬时。
3.2 停泊时间 time of staying in port
船舶从到港至开航的全部时间。
3.3 航前 before sailing
船长接到受载通知或航次命令时起至开航的全部时间。
3.4 开航准备 preparation for sailing
船舶从停泊状态转到航行过程中,船员必须做的准备工作。
3.5 备车 stan相框制作设备d by with engine
开航准备完成后,主要从停止状态转到运行过程中,轮机员必须做的准备工作,即在停泊状态下,驾驶台车钟指令的位置,自行车移至停车位置的一段时间内,船舶所处的状态。
3.6 冲车 running engine by air
按照操作规程,对柴油机进行全面准备达到运转基本要求后,利用外部动力使运动部件作短暂运动的动作。
3.7 试车 run test of engine
柴油机完成冲车,按船舶实际运行要求,经控制台操纵的试运转过程。
3.8 载量 carrying weight
船舶所承受的船员、旅客、货物、燃料、行李、食物、水、物料、配件工具和其他物件的总重量。
3.9 平舱 trimming
对舱内货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平整工作。
3.10 高密度散装货物 high density bulk cargo
积载系数小于0.56m3/t的散装货物。
3.11 自然静止角 angle of repose
货物在自然堆积中所形成的锥形坡面与水平面间的夹角。
3.12 湿流 moistuer migration
由于船舶航行振动,使受湿散装货物发生沉淀和溶凝,逐渐析出其中所含的水分,导致部分或全部货物形成流动的状态.
3.13 可液化货物 cargoes which may liquefy
在船舶航行中可能产生湿流状态的货物。
3.14 运输湿限 moisture limit for transport
对没有特别装备或不属于特殊构造的船舶运输可液化货物时所规定的最大湿度。
3.15 确认 confirm
对无法进行实地检查或检查有困难的机构、设备或仪器,主管船员根据定期预防检查和维修养护的记录或前一连续航次的使用实况等技术资料,对其现有技术状态所作出的判断。
4 一般要求
4.1 船舶的建造及其设备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现行船舶规范的规定和认可的国际公约。
4.2 船舶甲板部的安全开航检查应符合GBl1412.2。
4.3 船舶轮机部的安全开航检查应符合GB11412.3。
4.4 主管船员按责任制规定,应对船舶及其机构、设备和仪器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须填妥下列核定表:
单宁酶a.“船舶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按附录A格式);
b.“船舶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按附录B格式)。
4.5 4.4条规定的核定表须经船长阅签后生效。该核定表,如停泊时间少于36h或航行距离少于300 n mile的国内航线船舶,允许每月填写一次。
4.6 检查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不能消除时,应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a.船长应向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接船长报告后,应立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b.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经过努力仍然不能满足本条a.要求时,船长应在航前的足够时间内向港口主管机关提交“船舶开航申请报告”(按附录C格式);
磁卡电表
c.船长应遵照港口主管机关的审核意见执行。
5 船舶证书、文本和技术资料要求
5.1 船舶证书
5.1.1 船舶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关有效证书。
5.1.2 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免除条例的船舶应备有各该国际公约的免除证书。
5.1.3 船舶必须备有下列文本:
a.航海日志;
b.电台日志;
c.轮机日志;
d.电气日志;
e.车钟记录(甲板、轮机);
f.油类记录簿(甲板、轮机);
g.船长夜航命令簿。
5.1.4 油船除应符合5.1.1,5.1.2,5.1.3等条外,须具备规定的有关油船应备的证书。
5.2 技术资料
5.2.1 船舶及其设备的主要技术图纸和书籍必须齐全。
5.2.2 重要机械、仪器、设备等的技术说明书必须齐全。
6 船员配备和交接要求
6.1 船员人数配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沿海运输船舶定员”标准执行。
6.2 船员均应持有各种有关的合格证书和特种训练证书。
6.3 船长、轮机长离任职时的交接手续至少应在航前4h完成。船长应填妥“船长交接证明书”(按附录D格式),并在航海日志上签字;轮机长应填妥“轮机长交接证明书”(按附录E格式),并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7 设备技术要求
7.1 机械、设备和仪器等技术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现行规范的规定。
7.2 机构、设备和仪器等检验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
7.3 设备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械备件的数量应符合船舶检验局颁发的《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技术性能良好;
b.通信导航、电气和照明等设备备品的数量应足够,技术性能应良好。
8 危险物品管理要求
8.1 必须集中贮藏在规定处所,并由专人保管。
8.2 易燃废料必须存放在规定的有盖金属盛器中。
9 可移动物件要求
9.1 锚、艇、筏、装卸设备以及举重备件等可移动物件均应绑紧、固定。
9.2 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固定状态均应良好可靠。
10 储备量
10.1 必须具备足够的食粮、燃油和淡水储备量。
10.2 燃油总储备量可按下式计算:
美乳レフリーに反则技Q>q(1.25t十1) (1)
式中:Q——燃油总储备量(不包括各燃油柜不能泵吸的剩油和使用劣质燃油时,2%~4%的分离排泄量),t;
q——日耗油量(主机以常用负荷连续运转的日耗油量,其中包括航程中船用发电机组和辅助锅炉的日耗量),t/d;
t——以平均航速计算全航程的航行总天数,d。
11 船舶应变部署要求
11.1 必须按规定编制应变部署表和船员应变岗位卡,悬挂规定处所。电热恒温鼓风干燥机
11.2 必须绘制防火控制图,悬挂规定处所。
11.3 应备有正常记录的“应变演习记录簿”。
附录 A
船舶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
(参考件)
船名 航次 货种 总载货量 t载客量 人出发港 中途港 目的港 填表港港名 填完日期 年 月 日吃水前 m后 m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说明 | 检查人 |
1 | 船舶证书和必备文本 | | | | |
2 | 船员证书和配员 | 配员是否符合要求 | | | |
船员应持的有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 |
3 | 船员应变部署 | 应变部署表、船员应变卡是否编制和已经张挂 | | | 高压变频柜 |
应变演习记录簿记载是否及时详尽 | |
4 | 航行灯、气笛、号灯、号型、旗号和烟火求救信号 | 应变演习记录簿记载是否及时详尽 | | | |
航行灯、号灯开关和报警器是否正常 | |
气笛是否正常 | |
号型、号旗是否齐全完整 | |
烟火求救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 |
5 | 救生艇、筏 | 升降、脱钩是否正常;外壳和浮力装置是否良好;救生筏证书是否有效 | | | |
求救信号、备品、附件、药品、干粮、淡水等是否齐全有效 | |
维护保养记录 | |
6 | 救生圈 | 有否破损霉烂,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放置在规定地方 | | | |
7 | 抛绳器 | 是否正常有效 | | | |
8 | 消防设备(固定式、手提式、水灭火系统和报警系统) | 灭火系统启动是否正常,管系、喷嘴是否畅通 | | | |
泡沫药液有否过期,二氧化碳、卤化烃灭火剂失重或液化物液面降低量是否正常 | |
水龙带有否破损,有无国际通岸接头 | |
消防员装备是否齐全,是否分开放置 | |
探火、失火警报是否灵敏 | |
防火门是否灵活,通风筒防火挡板是否灵活 | |
维护保养记录簿是否按时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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