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电梯运行检测平台(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
屋面天窗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 共用部分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
      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
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
      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
      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
      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
          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
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服务器状态
      造措施。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半轴套管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
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rrggg
7 室内环境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VBTA-12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24: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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