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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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中直驻冀单位、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省直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交易项目,可选择进入项目所在地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玻璃压延机  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市、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省级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另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或市场主体依法建设。公共资源
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评标、评审的,应按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堆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适时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的标准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网络隔离、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 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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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按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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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应遵循统一交易登记、统一信息公告、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保证金代收代退、统一服务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的要求,按照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如下服务:
  (一)业务受理。进入统一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应分类登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立受理窗口,按各类交易项目的规定,认真核对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正。
  (二)场所安排。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便捷的服务场所预约服务系统。交易项目需使用开标、评标等现场活动场所的,由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通过该系统自助登记预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时间、场所不能满足交易项目需要的,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自行选择其他交易场所。
  (三)公开交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保密的信息除外。
  (四)保证金(代)收退。依法应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或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代收代退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各类交易项目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和退付保证金。
  (五)抽取专家。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抽取终端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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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4: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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