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本标准是我国物流领域涉及仓储、商品交易、增值服务方面的标准之一,与本标准同期制定或将要制定的相关标准有:
(一)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
(二)物流业仓储业务服务规范;
(三)物资银行业务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参与方的功能、要求、管理和具体的业务规则、风险 责任以及信息披露。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作为其他商品电子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的参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消费使用的大批重买卖的物质资料。
2.2  数据电文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
提供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中立、开放、综合的,使买卖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防辐射屏 诚信而有竟争性的新型贸易环境中,实现实时贸易往来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割仓库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割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撮合
电子交易中心参照口头公开叫价方式,由电子交易中心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
2.8  招标
电子交易中心参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基于网络平台在特定时间内实现发标、投标、开标、定标过程的交易行为。
2.9  拍卖
借助网络平台,由电子交易中心参照普通拍卖场规则设计,由卖方发标,买方以实时竟价最终成交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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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保证金
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中心制定的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结算和保证履约。
注: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2.10.1  结算准备金
交易商为交易结算在电子交易中心预先准备的专用结算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电子交易中心决定。
2.10.2  交易保证金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当买方或者卖方发出购买或者销售要约邀请,电子交易中心按要约邀请价值的一定比率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卖方交易保证金可以是卖方在结算银行帐户上的部分资金,也可以是卖方在交割仓库存放商品的仓库作为保证。
2.11  结算银行
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电子交易参与方功能
3.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是电子交易的组织者,负责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割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交割仓库按合同要求负责监督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的相关属性等,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
银行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保障。交割仓库开出的仓单应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才能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上进行交易。
3.2  电子交易中心功能
电子交易中心是电子交易过程的组织与监管者,负责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负责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和交易业务规 则。组织、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保证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3. 3  交易商功能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参与者,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4  交割仓库功能彩硒鼓
交割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交割商品的存放地,交割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开具仓单。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割仓库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交割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交割商品的数重及外表品质等。
3.5  结算银行功能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电子交易中心
4.1  电子交易中心的设立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巴特沃斯滤波器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b) 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c)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d) 有符合要求的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f) 具有符合规范的配套指定交割仓库;
g) 具有良好、完备的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
h)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电子交易中心的职能
a) 提供功能完备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信息系统平台和服务;
b) 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c) 审核可以交易的商品、安排商品上市;
d) 组织、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割;
e) 为交易商提供监督电子交易、结算、交割的信息服务、发布市场信息;
f) 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g) 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交割仓库的业务;
h) 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倡导规范、守信的
交易作风;
i) 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j) 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等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
安全、完整、准确与不可抵赖;
k) 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l) 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
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4.3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明确以下事项:
a) 目的和职能;
b) 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 注册资本;
d) 营业期限;
e)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 基本业务规则;
h)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4.4  电子交易的业务规则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则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a) 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 电子交易的模式;
c)   电子交易商品及交割期限;
d) 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 电子交易的管理制度;
f) 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g) 交易商资格的取得、转让、放弃与注销;
h) 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i) 交割仓库管理规定;
j) 结算帐户管理规定;
k) 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l)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m) 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 商品检验结果复议受理、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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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仓单注册程序;
P)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q) 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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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资格的取得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并缴纳交易商资格费。
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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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交易商的权利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a) 在电子交易中心内进行现货交易;
b) 使用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现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c) 按规定转让交易商资格;
d) 电子交易中心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5.3  交易商的义务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b) 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c) 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d) 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交易商在开设专用资金帐户时,须与电子交易中心及结算银行签订结算协议书,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接受电子交易中心在未通知交易商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结算银行从其专用资金帐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
e)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章为交易商的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f) 交易商如需更换专用资金帐户,须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交易商更名或转让应与电子交易中心重新签定结算协议书,并提交《印鉴授权书》,重新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18: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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