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 号】揭府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珊瑚姜
揭府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规化进程,满足全市人民多样化出行需求,切实保障民生出行安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七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对《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揭府规〔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由“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修改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8年”。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
纳米防脱
  现将修正后的《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约平台公司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揭府规〔2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交〔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cadjohns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按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支持鼓励网约车和巡游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巡游车实行线上网约、线下巡游模式。
  第四条 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实行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船用锚机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IL-40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线下服务能力。
  申请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原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油砂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经营,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二条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展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
  允许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第三方法人企业合作开展网约车租赁经营服务(以下简称平台租赁企业),采取平台租赁企业投入车辆,驾驶员通过承租、承包、聘用制等合作模式从事网约车营运。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平台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平台、平台租赁企业、驾驶员的法律关系,并提前将合作方案和运营模式、规模及相关制度等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科学合理评估平台内租赁企业运力投放规模,加强对平台内租赁企业的审核和管理;
  (三)平台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投入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每年更新或新增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8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
  (四)平台租赁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五)平台租赁企业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阻挠驾驶员依法自由退出市场。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9: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10396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经营   网约   平台   服务   出租汽车   应当   预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