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课程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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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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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依据本课程所学内容,独立完成作业;防火拉链
水车式增氧机2.请结合实践案例完成论述;
3.严禁抄袭,如有雷同,将不能得分。
波纹片成型机作业内容
试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内涵及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规范体系。
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早期的定义见于19921虚拟性成瘾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该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一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要素,并将过失改为过错,增加了意外因素,扩大了事故的外延。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精神,也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吸取现代思维模式的立法成果。故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裁判,在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时要从既有的惯性思维模式中脱离出来,不能再囿于过去的定义,而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和立法精神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层级结构,是指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各成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次、等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由于它们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的、统一的多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1、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是一个改革开放的国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签署了一些国际条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主要有汽车准入制度,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透明原则、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公开原则、驾驶证核发对等制度、道路交通处罚听证制度等。在法律效力上,我国签署并承认的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我国法律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签署命令颁布的。它的颁布提升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层次,由原来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我国法律部门中又添加了一个新分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简单说一下“交通规则”、“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法(律)”三个名词的区别及其历史演变。
  (1)交通规则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文件基本上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部和交通部发布的,名称上均为<<×××交通规则>>或<<×××管理暂行办法>>,当时的法制意识不强,人们更多的把交通规则当成一种技术性规范,而不是把它当成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所以人们均称为“交通规则”。从法学角度上讲,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一般被称为“部门规章”,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效力低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2)交通法规
  随着依法治国和法制意识的深入,改革开放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有我国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间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在道路交通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车辆的增多、交通管理体制的变化、交通参与者的出行需求、事故的不断上升和我国的法制建设均要求交通规则由“部门行政规章”上升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即“交通法规”,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行政法规依据,也为道路交通活动提供更系统、更健全的交通法制。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可以说是“交通规则”演变成“交通法规”的一个标志。
  (3)交通安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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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道路   交通事故   法规   行政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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