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DB31 备案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603—2012
铅蓄电池行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Lead-acid Battery Industry
发布2012-7-20发布 2012-8-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I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 (2)
5 污染物监测 (3)
6 运营管理与监控 (4)
u魅7 标准实施与监督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 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同一排放限值,仅实施时间有先后;3. 规定了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网络取书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按以下规定日期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现有企业:自2013 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2 年8月1日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47 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工业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铅蓄电池lead- acid battery擦鞋巾配方
俗称铅酸蓄电池,指电极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一般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隔膜)、电解液、电池槽、电池盖和接线端子等部分组成。
游艇门3.2铅蓄电池生产企业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或极板加工或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太阳能整体浴室
3.3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指2012年8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3.4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指2012年8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3.5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6 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7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al permitted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排气筒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9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al permitted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4 污染物排放控制
4.1 新建企业自2012 年8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13 年8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光盘标签纸
4.2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4.3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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