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废实际产生量与环评不一致怎么办?企业能否自建处理设施?

企业危废实际产⽣量与环评不⼀致怎么办?企业能否⾃建处理设施
企业能否处理⾃⾝产⽣的危废?
假如某某公司每个⽉危废固废产⽣量为3吨,该公司采购⼩型处理设备/减量设备(该设备各项排放均可达标)。该公司仅利⽤这款⼩型的设备处理/减量其⾃⾝所产⽣的危废固废,不接收处理其他公司所产⽣危废固废,那么该公司这种⾏为是否合法。如合法,该公司是否需向相关环保单位报备?或者需要办哪些⼿续呢?PS:个⼈认为,⼩规模产废企业本⾝如有完全处理或者减量危废固废的设备,且该设备处理过程对环境不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可⾃⾏处理/减量;这样⼀来,不但可以减少危废处理中⼼的处理压⼒,也可避免危废运输过程中泄露的风险。
答复:⿎励你司采⽤合法设施利⽤处置⾃⾝产⽣的固体废物,实现源头减量。有关该项⽬配套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如何办理环评⼿续问题,若该项⽬尚未开展竣⼯环保验收,且建设危废处理处置设施未导致主体⼯程发⽣重⼤变动,可纳⼊竣⼯环保验收管理,若项⽬已完成竣⼯环保验收,可对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评。(⼴东省⽣态环境厅)
环评危废量与实际产⽣量严重不符时怎么办?
某公司是在环保专业基地⽣产的电镀企业,因环评危废量与实际危废产⽣量严重不符,该如何解决。现
⾮常多企业的环评报告分析的危险废物产⽣量⾮常⼤,实际在⽣产过程中确实只有环评的⼗分之⼀不到。环评报告分析错误的原因例如:电镀⾏业来说,环评报告分析的危废量主要根据电镀槽液的更换频次来计算,但⽬前电镀企业的电镀槽原液基本是通过过滤去除杂质,不会进⾏更换(节约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危废产⽣量⼤⼤减少。
但⽬前监察⼈员到⼚检查都是按照环评报告来执⾏,每次都说我们产⽣的危废量太少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什
么⼿续来明确企业的危废产⽣情况呢?
回答:建议结合企业实际原辅材料使⽤与消耗量量、产品⽅案、⼯艺⽅案等,重新核算项⽬⼯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情况。如该项⽬未验收,则纳⼊验收环节解决;如该项⽬已已验收,则在清洁⽣产审核或者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
予以解决。(⼴东省⽣态环境厅)
对实际产⽣的危废属性、种类、产⽣量等与环评不符时如何处理?
对实际产⽣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按照《建设项⽬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查,对实际产⽣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致的情形,可咨询有权审批部门,属于重⼤变动的,重新报批该项⽬环境影响评价⽂件;不属于重⼤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重⼤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且稳定运⾏⼀定时期后,产⽣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考《关于进⼀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字
[2019]222号)
企业实际危废超过环评量的50%-120%,项⽬是否可以纳⼊验收?
某验收项⽬,通过危险废物统计发现废⽓治理过程中产⽣的废活性炭量超过环评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据苏环办[2015]256号⽂,判定不属于重⼤变动,纳⼊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答复:苏环办[2015]256号⽂件明确,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
重⼤变动。因此建议对该项⽬废⽓污染防治措施的⼯艺进⾏详细核实,如果涉及⼯艺调整导致废活性炭量增加的,应当属于重⼤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必要的说明,
可以纳⼊验收管理。
企业危废管理要符合哪些才能满⾜验收要求?
多媒体音频控制器危废鉴定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
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GB5085.6,以及HJ298进⾏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种或⼀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法鉴别,但可能对⼈体健康或⽣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废贮存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于地下⽔最⾼⽔位。
(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的有害物质泄漏、⼤⽓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的⾝体健康、⽇常⽣活和⽣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地、地表⽔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然灾害如洪⽔、滑坡,泥⽯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区常年最⼤风频的下风向。
2、危废间应满⾜“四防”(防风、防⾬、防晒、防渗漏)。
危废间应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防渗措施应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6.3.1防渗要求,防渗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少1⽶厚粘⼟层(渗透系数≤10-7厘⽶/秒),或2毫⽶厚⾼密度聚⼄烯,或⾄少2毫⽶厚的其它⼈⼯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秒。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1)地⾯与裙脚要⽤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体导出⼝及⽓体净化装置。(注:存放液体性的危废的危废间库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并与“应急事故⽔池”联通,作为渗漏液收集装置;存放产⽣有毒有害⽓体的危废间应设置屋⾯或墙体导出⼝,危废间⽓体要有专门的出⼝,若危废间⽓体排放量较⼤、浓度较⾼或危害较⼤应同时配置⽓体处理装置,若是恶臭可设置活性炭装置或UV光解装置;若是酸性⽓体应配置碱液吸附装置等)
(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
(4)⽤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且表⾯⽆裂隙。
(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容器的最⼤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束丝机4、危险废物堆放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少1⽶厚粘⼟层(渗透系数≤10-7厘⽶/秒),或2毫⽶厚⾼密度聚⼄烯,或⾄少2毫⽶厚的其它⼈⼯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秒。
(2)堆放危险废物的⾼度应根据地⾯承载能⼒确定。
(3)衬⾥放在⼀个基础或底座上。
(4)衬⾥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5)衬⾥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在衬⾥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25年⼀遇的暴⾬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
(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遇的暴⾬24⼩时降⽔量。
(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防晒。
(10)产⽣量⼤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
(11)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起。
(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坚固的柜
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的排⽓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其他堆放要求: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应设置搬运通道、⼈员运输通道),墙上张贴对应的危废名称。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之间保留100毫⽶以上的空间,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防泄漏托盘(或围堰)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危废库内禁⽌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5、危废间应配备通讯设备、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安全防护服装及⼯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结合贮存的危废性质设置洗眼器、灭⽕沙、灭⽕器、收集桶、吸收棉、沙⼟、防爆泵等)。
6、危废场所、危废容器的警⽰标识、分类标识张贴在醒⽬位置
危废利⽤、处置、运输
1、按⽆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在符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回收利⽤或可委托资质单位进⾏处理处置。
1、按⽆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在符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回收利⽤或可委托资质单位进⾏处理处置。
2、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过程应实⾏联单转移制度。
3、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是收集和转移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应
将所有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适⽤和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运输⼯具上载运。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具是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按照其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运输资质。
环境风险防控
1、按《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和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完善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2、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处置各环节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步步紧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 2004〕 75号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时钟显示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 4号)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 99号)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程分析
1.基本要求
⼯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主辅⼯程的原辅材料使⽤情况及⽣产⼯艺,全⾯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利⽤和处置量。
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对建设项⽬产⽣的物质(除⽬标产物,即:产品、副产品外),依据产⽣来源、利⽤和处置过程鉴别属于固体废物并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85.7)等进⾏属性判定。
(1)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电动窗帘配件(2)未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艺流程及产⽣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 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法对所产⽣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归类管理。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85.7)等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案建议。
3.产⽣量核算⽅法
采⽤物料衡算法、类⽐法、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等相结合的⽅法核算建设项⽬危险废物的产⽣量。
对于⽣产⼯艺成熟的项⽬,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物产⽣量,必要时采⽤类⽐法、产排污
系数法校正,并明确类⽐条件、提供类⽐资料;若⽆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类⽐法估算,但应给出所类⽐项⽬的⼯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条件;对于改、扩建项⽬可采⽤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量。
4.污染防治措施
⼯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1。
表1 ⼯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样表
序号危险废物名
危险废物类
危险废物代
产⽣量(吨/
年)
产⽣⼯序及装
主要成
有害成
产废周
污染防治措施
信号灯作5G*
1 2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49: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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