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中机动车制造者的权利义务设计

大气污染防治中机动车制造者的权利义务设计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熊一霖
摘要: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尾气、产生的细屑和扬尘是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之一,而机动车制造者能够从根源上控制机动车大气污染,故我们应当赋予其帮助与补偿请求权、销售支持与监督权、环境名誉权等权利,以及抽检、维修、召回等义务,以从制度层面上防治大气污染。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权利义务设计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9-0143-0002
一、赋予机动车制造者大气污染防治权利义务的理论依据
据已有的科学研究标明,PM2.5等细颗粒物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这些细颗粒物最主要的来源就是机动车尾气。调查显示,机动车尾气污染占空气污染的比例已高达27.5%[1]。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解决空气质量问题,不仅仅需要在科学技术层面不断探索,更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宏观规制。
之所以要机动车制造者承担义务,是因为机动车制造者能够从根源上控制机动车大气污染。传统机动车主要以内燃机为动力来源,内燃机的工作介质主要是汽油或者柴油,而内燃机工作的环节正是机动车污
染产生的环节,因此,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实质上就是内燃机的排放污染问题。除此而外,机动车轮胎的磨损物、车轮扬起的粉尘、蒸发的燃油等也是大气污染的来源。机动车制造者直接掌握着汽车整体的排放污染装置系统、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能源动力来源等方面的技术走向,在某个层面上讲,机动车制造者制造出什么样的机动车,就决定了这辆机动车会带来什么样的污染。值得一提的是,在机动车的生产过程中,涂装、焊接都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这些亦涵摄于机动车制造者应当承担的环保义务之中。
机动车制造者作为市场主体,依据“经济理性人”的假设,机动车能够理性地从事经济活动,但是其总是想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要求其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只会使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干扰,研发和生产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同时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对应的权利也是有违法理的。因此,基于民商法的公平原则、市场经济的需要、长远的环境保护需求以及法的基本原理,应当赋予机动车制造者相应的权利。从现实上讲,相比于要求某一主体承担义务,如果能通过合理赋权的方法实现
同一目的,这样的立法模式更具有激励性,
因此,赋予汽车制造者权利在某些层面比要
求其承担义务能更加高效地达到大气污染治
理的目的。
二、机动车制造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权利
设计
(一)在生产环节享有的权利设计
机动车制造者在生产环节应当享有获得
帮助请求权与获得补偿请求权。
获得帮助请求权指的是在创新发动机技
术、研发新能源汽车、改进污染处理装置、
提高燃油燃烧效率等有利于节能减排、控制
大气污染的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时,制造者有
获得政府帮助的请求权。该权利的直接义务
主体是政府及相关机构,间接义务主体是科
研机构、高校等,即政府在收到并审查机动
车制造者的请求并认为合理之后,应当负责
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等开会研讨,或将
相关课题委托给前述主体并给予一定的资金
支持。机动车制造者也可以自行完成课题研
究,此时该权利转化为向政府请求资金、人
才、技术方面支持的请求权。
所有的技术从研发到实际投入使用都会
经历或长或短的试验期,而药物直接关系到
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因此也需要较
长的临床试验期和上市审评审批时间。药物
是直接人类疾病的科技产品,控制机动
车大气污染的装置是自然环境疾病的技
术产品,而自然环境的疾病终究会表现为人
类的疾病,在生态污染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
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将环保技术提高到和
药物相当的重视程度毫不为过,故因为研发、
测试新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技术,而导致搭
载该技术的机动车延缓上市,可以申请政府
对此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范围和时
间期限有待进一步调研。
(二)在销售环节享有的权利设计
机动车制造者在销售环节应当享有销售
支持权和监督权。
销售支持权即当机动车制造商将对大
气环境更为友好的机动车出售给下游零售商
时,下游零售商不得加设不合理的条件以达
成交易。因为对环境更为友好的机动车往往
搭载了新技术,而新技术的研发成本是不容
忽视的,这一成本需要用出厂价格分担,所
以在很多时候零售商会加以不合理的条件以
达成交易,这样的做法会挫伤机动车制造者
的研发生产积极性,故需要通过法律明文规
定机动车制造者享有销售支持权。
监督权主要包括对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
的监督,上游产业一般指的是机动车零件制
造业等。在出厂检测实验中,若排放量不
符合设计预期,且能排除因为设计、组装等
因素导致的可能,并能将污染量未达预期的
原因锁定在零件质量问题上,则机动车制造
者有权对上游产业的生产是否符合标准进行
监督。而下游产业主要指的是机动车生产检
验、修理、报废等。对下游产业的监督应当
建立在构建“产—检—修—废”联合治理体
系上,该治理体系首先需要打造一个信息共
享平台,将每一台机动车检验、维修数据及
时反馈给制造者,帮助制造者发现问题,同
时,制造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该型机动车设计
原理的了解,对检验方法、维修更换的零部
件进行监督。同时,制造者应当及时通知负
责机动车报废的机构,及时报废不符合现行
环保政策法规的汽车。机动车制造者往往只
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其监督并不具有强制力,
所以应当做好汽车制造者与相关行政机关的
对接,将监督发现的情况及时反映给行政机
关,如果经过催告后未能改正,则可以请求
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下转第147页)
作者简介:熊一霖,生于2001年,学士,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三)虚拟可视化
虚拟现实(VR)技术通过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和设备,打造全新的虚拟环境[5]。结合VR技术,并集成大数据、人工智能和5G 技术等模块,改变传统的自动站运维模式,使一线运维人员与后台工程师或权威专家实现实时互动,实现维修可视化,实现远程运维检测功能,节省时间成本,减少设备故障,提升自动站的运维效率,从而有效提高数据获取率,确保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的全面性。此外,VR技术还可运用于自动站相关的技术培训,减少运维人员因分布广泛而难以实现集中培训的问题,保障了技术人员参加自动站运维培训的时间和频率,从而进一步提升运维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通过VR 技术实现自动站运维的“实战+训练”双模式,必将是未来自动监测的一大趋势。
(四)预测性运维
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时监控自动站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以及空调、UPS等运行情况,甚至可以在各设备上安装
传感器,实时监控各设备的运行情况,不断
收集运维信息,包括各类设备的使用年限、
故障率等,最终建立可靠的数学模型,对各
设备的状态参数进行研判,实现预测性运维。
预测性运维的目的就是提前研判出各设
备在某个时间节点发生故障的概率,运维人
员可以提前进行干预,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预测性运维收集到的数据还可以通过对同类
设备不同产品之间的横向对比,从而不断优
化仪器选型,逐步提升自动站运行的稳定性
和可靠性。
四、结论
通过分析当前全国自动站运维情况及存
在的问题,结合“互联网+”发展趋势,提
出了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辐射环境自
动监测数据获取率的建议和构想,通过分阶
段实现,逐步从信息化运维发展成为到智能
化运维,最后形成智慧化运维,达到预测性
运维的目的。充分利用“互联网+”概念,
不断优化资源,提升运维水平,提高自动站
的数据获取率,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全面性。
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实现“人+站
+云服务”三位一体化,可以有效推动自动
站有效、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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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43页)
(三)在售后环节享有的权利设计
机动车制造者在售后环节应当享有环境荣誉权。环境荣誉权指的是因创新技术、积极处理污染问题、
产品污染持续低位等对大气污染防治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有被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并以之作为宣传内容的权利。环境荣誉与政府对其的资金奖励、帮助等级等直接关联,同时环境荣誉也是良好商誉的一种象征,该权利的设置意在借此在业内形成标杆效应,推动行业的绿化、低污染化。
三、机动车制造者的大气污染防治义务设计
首先,机动车制造者应当积极参与环保科研,积极研究节能减排生产工艺、尾气污染处理技术、新型发动机等,每年将科研成果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抽查检验各制造者提交报告的真实性,并合理有效地进行行政指导。
其次,机动车制造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符合标准的污染处理与预警装置,并正确标注排放标识。污染处理装置主要是将尾气中的有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催化转化为无害或危害较小的二氧化碳、水、氮气等,或通过物理吸附的方式阻断污染物排放至大气中。预警装置的作用在于当处理装置损坏或因为使用寿命原因无法正常处理尾气中的有害物质时,其会向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发出提醒,并通过前述“产—检—修—废”数据共享平台将监测数据与车管所等行政机关共
享,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提醒催告义务。就
排放标识而言,机动车制造者不仅要依照国
家标注要求进行正确标注,行政机关应当对
其严格监督,若遇,一律严惩。同时
还要求机动车制造者做好防伪措施,防止下
游产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篡改标识。
再次,机动车制造者应当定期对投入使
用的机动车进行抽检,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
机动车进行返厂检测维修。抽检的意义在于
统计不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不同行驶里
程的机动车的排放量和出厂预估值的偏差,
并对偏差的成因进行分析,寻下一阶段的
科研方向。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时,该事故
可能对发动机、燃油供应系统等多个直接与
污染排放相关的系统造成损坏,一般的维修
点虽然能够将车辆修复,使之能够正常使用,
但是不一定能使其符合排放标准,此时应当
返厂,将机动车交由其原始设计者进行评估
与维修。
最后,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履行环境保护
召回与及时淘汰、报废老旧机动车的义务。
环境保护召回即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
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时,应当主动召回,拒
不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
态环境部责令召回[2]。同时,在保证检测
技术和检测制度完备的前提下,还应对高排
放的、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机动车进行淘汰,
从而在基础层面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3]。
四、结语与展望
如今,虽然我们很欣喜地看到了各地空
气质量相比于前几年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
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依旧随时威胁着我
们的身体健康,影响着我们的正常生活。机
动车污染的成因复杂且各主体对其认识不同
[4],与此同时上位法规规定亦不明确[5],这
就导致对机动车污染治理的思路混乱。机动
车制造者作为机动车污染的源头,本文对其
权利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设计,意在从根本
上通过制度规范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当然,
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绝不仅仅是制度问题,
也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一手抓制度构建,
一手抓技术研发,才能真正解决机动车尾气
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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