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_11-1993_城市桥梁设计准则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11-93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10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的通知
建标[1993]320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1)城科字1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11-93,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53

1 总则
  1.0.1 为了在城市建设中设计道路桥梁时妥善处理与建桥有关的问题,保证桥梁的质量及发挥桥梁的效益,制订本准则。
  1.0.2 本准则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道设计。改建的桥梁亦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桥梁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使用要求、交通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 城市桥梁设计除执行本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见表2.0.1。总宽度大于或等于30m的城市桥梁,可在原分类的基础上提高一类来考虑。
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2.0.1
桥梁分类
多孔跨径总长lm
单孔跨径loM
特大桥
l500
lo100
大桥
500l100
100lo40
中桥
100l30
40lo20
小桥
30l8
20lo5
  注:多孔跨径总长,仅作为划分特大、大、中、小桥的一个指标。梁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桥台伸缩缝之间的距离;拱式桥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型式桥梁为桥面系车行道长度。
  2.0.2 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则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2.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城市桥梁的梁底应高出设计洪水位(包括壅水和浪高)0.5m,高出最高流冰水位0.75m,拱脚高出设计洪水位0.25m,高出流冰水位0.25m
  注:(1)无铰拱桥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位淹没,但不应超过拱圈矢高的2/3,拱顶底
面已设计洪水位净高不小于1.0m
  (2)上述最小净高及注(1)的净高,应同时根据河流具体情况,分别考虑河床淤积,及漂流物和流冰阻塞的影响,适当加高。
  2.0.4 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5 桥梁跨越的通航河流的航道等级,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的航道等级。
  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GBJB990)规定。
  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现有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辆交通发生矛盾时,要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沿海受潮汐影响河流,其通航水位可按有关部门规定;若无,可采用平均大汛高潮位。
  沿海平原城市,当潮汐影响大,其航运要求与城市交通按《内河通航标准》执行,发生矛
盾时,应视具体情况,综合研究,确定通航水位及净高,其原则:
  (1)应满足大部分船只每天有足够时间通过;
  (2)少数大型船只每天有机会通过;
  (3)对不经常过桥的特大船只(偶尔进出)可考虑在限制条件下通过。
  2.0.6 城市桥梁建筑应反映时代风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桥梁总体设计要符合建筑原理,注意空间比例、节奏、明暗和稳定感,分清主次,局部服从主体。
  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上和主体结构上,以期塑造桥梁这一跨越性工程构筑物的美。创造清晰,明朗的建筑形式。建筑美要忠于合理的受力结构,不在结构之外过多增加装饰。
  2.0.7 城市桥梁设计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并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采用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中、小桥的构件宜采用定型构件设计。
  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营通畅,养护维修方便。
  2.0.8 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构件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选用的型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5)在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必须建弯桥、坡桥时,应针对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2.0.9 城市桥梁设计应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桥面排水、检修、安全等附属设施。
  2.0.10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但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郊区桥上,允许通过直径不大的煤气配气支管,其敷设位置宜在桥梁栏杆外侧,并保持适当距离。
 3 桥位选择与布置
  3.0.1 城市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根据城市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等条件,以及对邻近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中、小桥桥位宜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3.0.2 桥梁纵轴线,宜与河流成正交,如条件所限,亦可考虑斜交或弯桥。
  3.0.3 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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