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录⾳录像究竟有多重要?应当如何进⾏?应在何时进⾏?录⾳录像反映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致时,⼜该如何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录⾳录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刑事诉讼中录⾳录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录⾳录像适⽤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录⾳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或者录像。
录⾳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保持完整性。
即录⾳录像分为“可以”和“应当”。
《⼈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的规定》 第⼆条 ⼈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是指⼈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录像。
第三条 讯问全程同步录⾳、录像,实⾏讯问⼈员与录制⼈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员负责,不得少于⼆⼈;录⾳、录像⼀般由检察技术⼈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员负责录制。对录制⼈员适⽤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 讯问犯罪嫌疑⼈需要由检察技术⼈员录⾳、录像的,检察⼈员应当填写《录⾳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员实施。
第五条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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