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资料汇编

CE 认证资料汇编
CE 认证简介
CE法文“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的缩写,意为“符合欧洲 (标准)”。“CE Marking”,即  CE 标志,于  1993 年签署 的欧盟品指令  98/68/EEC  中被正式提出,    CE 标志成为欧盟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换言之,  没有 CE 标志, 不能进入欧盟市场。
产品上施加  CE 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  等相关法律所规定 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 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 。施加 CE 标志的产品,  可以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  并自 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 。    CE 标志推行以前,  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 售的要求不同, 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  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按照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号 《技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标志应运而生 。
产品要求 CE 标志? 
1  设施(而不是指气体)
2  建筑产品
3  电气设备
4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5  燃气设备
6  玻璃试管类医疗诊断器具
7  电梯设备
8  机械产品
9  医疗仪器
10 非自动升降设备
11 人身保护设备
12 简单压力容器
13 卫星地面站设备
14 通信设备
15 玩具制品
CE 标志是否为强制性要求? 
按照欧盟 93 年颁布的市场准入指令 —93/68/EEC“CE 标志”指令,  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 必须符合相应的欧盟法 律 (指令),  从而必须佩带 CE 标志,  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
约 70%的产品欧盟已颁布相应的指令,指  开始生效后如果产品还没有佩带 CE 标志,  则不允许在欧盟市场上销售。CE
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证明。
   
CE 标志认证模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 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1. 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  (内部生产控制)  :
a) 简单的、大批量的、  无危害产品,  仅适用按欧洲标准生产的工厂
b) 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  自我声明
   
c)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  在此基础上,  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  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

计 、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d)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b)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2. 测试机构进行评
Module B  (EC 型式评审) 
交样品和技术文件到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  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  仅有 B 不足于构成 CE 的使用
Module C+B    (与型式样品一致 + B )  :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 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 ,  声明保存十年
                )
Module D+B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B )  :
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  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 质量体系,  EN29003)  进行生产,  在此基础上
(
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 一致性声明)
(
Module E+B  (产品质量控制 +B )  :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  (EN 29003),其余同 M odu le D
Module F+B   (产品测试 +B  )  :
工厂保证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后,  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  (逐个测试)  :
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  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  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   (综合质量控制)  :
本模式关注设计 、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  (EN 2900 1)。其余同 M odu le D + M odu le E
其中  模式 F+ B,  模式 G 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以下这些常见的一般电子产品按照 M odu le C + B 模式进行认证,即由 测试机构出具测试报告和证书,  工厂签署一 致性声明 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
1. 信息技术类  (IT,  如计算机及外设
)
3. 家用电器,  如空调 、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
4. 无线电及电终端产品  (R & TTE)
   
使CE 标志的程序
1. 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 定的一致性声明和 或 认可认证机构的 CE 证书,  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 CE 标志的前提条
( )
3 . 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 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标志。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 CE 标志后标示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认可认证机构自行施加,  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 共体的代理商负责施加。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 或 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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