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定义及要求等

3C定义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是 “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定义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表达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表达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英文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
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外表,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
CCC认证标志
”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电脑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它的某些指标代表了产品的安全质量合格,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使用性能也同样优异,因此购买商品时除了要看它有没有3C标志外,其他指标也很重要。
  释义二
  3C也表示: competitive complete collective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
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确实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
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
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  。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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